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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法律法规考试试卷科室:姓名:一、填空(每空1分、共100分)1、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3、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4、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5、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技术操作)程序。6、遇到大抢救,需立即报请(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8、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9、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10、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1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2、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已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1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14、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15、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16、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1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18、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9、公立医院的指导思想: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官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20、公立医院基本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21、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病情程度与相应颜色对应,分别以红、蓝、黑、黄做出标志,按轻——(蓝)、重——(红)、危重——(黄)、死亡——(黑)颜色进行分类。2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核心是(医疗损害),二个重点是(告知义务)和(病历资料),四个要件是(违法活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4、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诊疗活动)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25、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6、诊疗中医患双方的义务:医方的义务有(诊疗)义务、说明义务、(转诊)义务、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保管)义务、不作为义务。患者的义务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如实告知的义务、(配合治疗)的义务。2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28、书写现病史要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29、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单)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顺序)号。30、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秒);对病重患者,至少(1)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本文标题:医院法律法规考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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