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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课程导入:关于法律你知道多少?案例1:我没偷东西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案例2: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法律的词源法,古作“灋”。《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zhi)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二)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2、法律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三)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最首要的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合法与不合法)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权限划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3)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自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3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立法程序: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步骤和方法。它通常包括四个步骤: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法律的公布。2、法律执行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即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执法。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它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4、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你认为不犯法就是守法么?正确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建国以来一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的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现行的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一)宪法的基本特征第一,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在制定程序上,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4宪或修宪机构;在通过程序上,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有表决权的人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样确立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并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人民团体,这种形式将长期存在下去。(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五)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解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含义“公民”不同于“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其中,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叫公民权。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和国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公民权利只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完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因此,国家既要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自由,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6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
本文标题:5法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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