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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公安执法监督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2.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①监督对象的特定性;②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③监督的形式的多样性;④监督过程的程序性3.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4.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听证)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5.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6.行政督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督察程序监督;7.监督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进行监督;8.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复议)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9.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监察机关、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10.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11.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①按监督主体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督查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②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③按实施监督的时间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④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12.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13.外部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14.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15.内部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16.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17.事前监督包括: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18.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监督。19.事中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20.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21.事后监督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22.事后监督具有(救济作用)。23.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时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24.直接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做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做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25.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26.间接监督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27.间接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228.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①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②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③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④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29.原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多次讲话强调,公安机关要把(“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历史使命,这是新时期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30.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活动合法性的监督。31.公安机关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活动准则,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执行(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32公安执法监督是(严格公安队伍管理)的内在要求,应当贯穿于队伍管理的全过程。33.通过执法监督,可以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34.督察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35.督察制度的作用:①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守纪律,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②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警民关系;③有利于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保障政令畅通,警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36.督察制度的性质:督察制度是一种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而依法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37.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监督条例》38.《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建立督查制度的法律依据。39.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对督查的(方式、程序)等做了规定。40.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41.(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查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4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43.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44.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46.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①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②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③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⑤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⑥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⑦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⑧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⑨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347.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48.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49.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50.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政首长)批准后执行。51.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意见,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52.督察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3.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①进行明察和暗访;②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③受理核查检举控告,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保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④组织开展警务评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54.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制度。55.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56.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的职能:①综合职能;②办案职能;③执法监督检查职能。57.法制部门是(执法办案)部门,依法承担着(办理劳动教养审批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任务。58.法制部门是(公安内部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59.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范围:①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②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察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③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④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⑤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⑦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60.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方式有:①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②对起草、指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③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④组织执法检查、评议;⑤组织专项、专案调查;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⑦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⑧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461.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理:①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②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③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62.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63.公安行政复议是(加强民主,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措施);64.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65.公安行政复议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66.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67.公安行政复议的意义:①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②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①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公安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⑤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9.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①不服公安机关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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