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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锵质量部制作:刘计伟培训课件-CCAR-145R3及相关咨询通告西安恒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CCAR-145课程主要内容CCAR-145部介绍CCAR-145部概述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CCAR-145部罚则附则CCAR-145部咨询通告CCAR-145部概述整体结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部门与管理形式维修工作种类划分CCAR-145部概述整体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三章维修类别第四章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附件CCAR-145部概述第145.1条依据和目的制定目的: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CCAR-145部概述第145.2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独立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地区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民用航空器:指除军队、海关和警察等国家机构使用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注:CCAR-121部中定义的协议维修单位在CCAR-145中属于独立的维修单位。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注: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注: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维修人为因素:是指航空器维修工作过程中,应当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和局限性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以及考虑人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的基本原则。CCAR-145部概述第145.3条定义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据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给定的设计数据、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也称为维修人员的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CCAR-145部概述第145.4条管理部门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书。负责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与监督检查。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CCAR-145部概述第145.4条管理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主要管理和维修设施在本地区内的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CCAR-145部概述第145.5条管理形式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证审查国内维修单位年度检查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复查主管检查员检查或者抽查联合检查维修工作质量调查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修理: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翻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改装:指根据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进行的各类一般性改装。对于重要改装应当单独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此处所指的改装不包括对改装方案中涉及设计更改方面内容的批准。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一般勤务工作不作为航线维修项目。CCAR-145部概述第145.18条维修工作类别定期检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和修理。定期检修适用于机体和动力装置项目,不包括翻修。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工作类别。CCAR-145部概述第145.19条维修项目类别项目分类: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航空器部件(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种作业;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CCAR-145部概述维修工作/项目类别分类说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上维修工作类别或维修项目类别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对制造厂家、型号、名称等的限制)具体详见: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CCAR-145部概述维修工作/项目类别分类说明机体、动力装置和螺旋桨项目可以包括其相应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规定的部件离位或不离位的维修,但部件离位的维修工作应以恢复安装为目的,否则按照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申请。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还应当附有《维修能力清单》。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主要内容:维修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受理、批准维修许可证的样式、有效期维修许可证的变更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6条申请人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本规定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提交下述文件:《维修许可证申请书》《维修管理手册》《维修能力清单》(如适用)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和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仅对国外/地区维修单位)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申请资料要求:国内维修单位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提交对象:国内维修单位-----其主要办公和维修设施地点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的异地航线维修应向航空营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国外/地区维修单位-----民航总局。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申请限制:被吊销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在吊销维修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参考资料:(略)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7条申请和受理受理:局方接到申请人的完整的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资料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8条审查局方在受理申请人的正式申请材料后,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对申请人的维修设施及其管理状况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可改变现场审查的日期。局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对申请人的维修设施及其管理状况进行现场审查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9条批准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国外/地区维修单位颁发维修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国内维修单位颁发维修许可证。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可改变现场审查的日期。不能在30日内提交书面的纠正措施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0条特殊批准在下列情形下使用特殊批准(函件的形式):某些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或者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工作;因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正常审查的;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0条特殊批准在下列情形下使用特殊批准(函件的形式):根据民航总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具体详见:AC-145-11联合批准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1条维修许可证维修许可证包括:《维修许可证》页: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及维修项目类别;《许可维修项目》页:标明限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工作类别及维修地点等。维修许可证管理: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1条维修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管理: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应明显展示在维修单位的主办公地点。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应在5日内交还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请、审查、许可批准和变更第145.12条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首次颁发和每次延长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维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CCAR-145部维修单位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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