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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cpa《经济法》教材(word版)第02章_物权法
1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法概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产权明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取得、占有、使用和获得收益,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物权法就是规范这种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共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来实现的,这些法律也是物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物的归属和利用的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法颁布之后,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实现物的定分止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经验分享:(看过的不用看了)看到好多童鞋无论什么考试都没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学习和复习策略,也没有一个势在必得的“目标”,这点一直让我比较迷惑,我做事情是不做就不做,要做就做绝,确定了,我会选择跪着也要走下去,相信大家都没有我这样的“疯狂”,并且我都是不报什么培训班的,都是靠自己苦下功夫通过考试的,帖子中也有提到我的记忆理解都比较好,特别是阅读能力,我现在有将近3500字每分钟的阅读速读,所以复习效率自然是不用说,提醒一下大家,面对这么多的考试以及当今社会这么的压力,不提高学习的效率真的是步步维艰,给大家推荐个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对于时间不够用,效率低的同学特别适用,本人切身体验,没用不会推荐,学习掌握了,基本上等于成功了一半,针对CPA这样考点上千,基本上每个地方都需要详细记忆的考试来说再适合不过,建议练上30小时足矣。已经给大家找好了下载的地址,先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大家找准自己的目标,把时间和经历用在关键的地方,另外有一个很好的练习软件,这几年考过的同事反应不错,也给大家推荐下,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有经济条件的同学,千万不要吝啬,花点小钱在自己的未来上是最值得的,记得好好学习,只有自己能帮助自己。祝愿每一位有梦想的同学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帮大家祈福!加油!(一)物1.物的概念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在了解物权之前,先应当对物权上的物有所了解。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力成果。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实体,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故非物,但尸体或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然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的物质结构或形态,亦是物。2(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2.物的种类为了明确不同物各自的特点,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物进行不同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的确定则较灵活。(2)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台等。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第二,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需注意的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如房屋上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因而就不是从物。(4)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既然为两物,故分离之前的树上的果实、故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不属原物的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3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3)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2.物权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物权可作如下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前面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中已有阐述。此处不赘述。(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表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4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行使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规则:(1)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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