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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一、法律基本概念1.第6页:(1)法律渊源: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③法规a.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b.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④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b.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⑥国际条约和协定【解释】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二、法律关系1.第9页:(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第10页:(1)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①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a.人的出生与死亡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c.时间的经过②人的行为a.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b.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第19—22页:合同其他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无效胁迫、欺诈(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二、代理制度1.第27页:(1)狭义的无权代理:①没有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2)表见代理:①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3)无合同的效力:①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②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三、诉讼时效制度1.第29—32页:(1)诉讼时效的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a.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2)诉讼时效的中止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a.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b.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c.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3)诉讼时效的中断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a.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其他情形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变动1.第39—40页:(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①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②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③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动产的一物二卖①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②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4)交付替代: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③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第41页: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3.第42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所有权1.第45页:(1)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第48页:遗失物的转让:①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担保物权1.第54页:(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①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③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④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⑤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2.第56页:(1)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①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3.第57页:(1)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抵押物的转让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4.第58页:(1)抵押与出租:①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5.第61页:(1)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①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②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③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6.第63—64页:(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③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1.第69页:(1)承诺期限①承诺期限的起算a.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b.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②承诺的迟延与迟到a.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b.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2.第71页:(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合同的效力1.第75—77页:(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①中止履行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②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代位权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已经到期是否到期均可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三、合同的担保1.第78页:(1)保证合同司法解释①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③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第80—81页:(1)连带共同保证的主债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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