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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真實的謊言:虛擬社區中的身分認同與信任第一節前言網際網路既隔離又連結的媒介特性使得人們能夠在網路上利用代號、暱稱、名片檔、簽名檔與言行等化名機制,既隱匿又顯露地參與探索自我認同的遊戲。然而,社會互動有賴於基本信任的建立,且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正是建立在雙方之間對於對方身分認同一致性的認定之上。亦即,僅當我們對於他人過去、現在、及未來的行為模式有相當程度之穩定性的把握時,我們才能夠知道要如何與其互動。顯然地,虛擬社區之探索自我認同的遊戲必然會對此一社會互動中不可或缺的信任帶來衝擊,進而影響社會秩序的建立。但不可否認地,無論是時有所聞的網路戀情還是網路詐欺,都顯示出網路人際關係中仍存在著信任,否則既不會有深入的交往,也不會有欺騙與被騙的可能性。因此,本文試圖依據社會學現有關於信任的理論論述分析比較信任在真實世界(包括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與虛擬社區中的所扮演的角色。在社會學的文獻裡,自我認同的概念一直維持著一定的重要性,尤其是在Mead(1952)、Goffman(1959)等人的著作中更是如此,晚近的Giddens(1991)更將微觀面上的個人自我認同問題與鉅觀面上的現代性全球化發展趨勢聯繫起來,自我認同在社會學分析的地位也進一步地被凸顯出來。而本文則進一步凸顯網際網路對全球化等鉅觀社會變遷的影響,並以之為中介來理解個人的自我認同與全球化趨勢的關連。更值得注意的是,Giddens對自我認同的處理正是以信任為基礎的。就現有的虛擬社區研究來看,自我認同問題雖廣為學者們(Turkle,1996;Slouka,1995;Jones,1997;Porter,1997;Jordan,1999)所關注,但卻少有與信任相扣連者,目前唯一把網路上的自我認同與信任合併在一起探討的書籍(SchneiderandNationalResearchCouncil(U.S.).CommitteeonInformationSystemsTrustworthiness.1999)卻是從技術面的角度試圖解決電子商務中身分認證的問題。此一研究缺口與信任概念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注意有關。本文可以說是承續了社會學中有關信任的討論,尤其是Luhmann與Giddens的分析,不僅從理論上循著Durkheim(1984)Luhmann(1979;1988)、Giddens(1990;1991;1992)、Coleman(1990)、Garfinkel108(1963)與Granovetter(1985)等人對信任的討論,試圖將信任(trust)與確信(confidence)、信念(faith)等概念予以分殊,還以網路人際關係為例證,利用相關的概念區分來理解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之間的關係。一方面藉此凸顯網路人際關係的特性,另一方面在應用中精練既有文獻對信任概念的探討。而且本文還進一步將網路上的自我認同與信任加以扣連,以期彰顯這兩組概念對現代社會研究的效力與重要性,以及兩者間的關係。第二節信任的定義與功能一、信任與資訊Luhmann(1979:32)曾說,信任是一種幻想。就如同幻想是為了填補資訊不足所遺留下來的間隙,信任與資訊之間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信任的必要性正在於時間限制所導致的資訊不足。在資訊收集達到某個程度以後,進一步收集資訊將因代價過高而幾近無法收集進一步的資訊,此時就需要投注信任。因此,在收集資訊的代價高於預期收益的關鍵時刻,我們會暫時住手,並開始評估是否投注信任。當所收集的資訊越充足,且方向越合乎我們的期待時,信任的意願就越高,當然,此時信任的重要性也就越低。總之,信任的必要性是來自無知,也就是資訊的缺乏(吉登斯,2000:77)。誠如Coleman(科爾曼,1990:112)所說的,資訊是行動者評估是否付出信任的憑藉。唯有在資訊完全充足的少數情形才不須信任,而歸屬於確信(confidence)、乃至於控制的範疇。根據Luhmann(1979:15)的說法,在人際關係上,由於雙方行動的自由度所導致的複雜性--也就是所謂雙重隨制性(doublecontingency)的問題,因此需要以信任來化約複雜性。雖說化約複雜性靠的是信任,但化約不等同於消除。消除複雜性等於降低不確定性,這是必須經由資訊所促成的控制來達到的。完全基於經驗的是確信,而完全沒有基礎的是信念(faith),這些都不等於信任。信任是建立在擁有部份的資訊又有部份未知的前提上,因而介於確信與信念之間。並且,信任必須是可以選擇的,否則就不叫信任了。二、熟悉、確信、信任、與信念等概念的區分109Luhmann曾說,熟悉(familiarity)意味著確定性。熟悉是視為理所當然地以過去為主而把對方視為客體(object)來看待,所以是對於客體世界(objectiveworld)的熟悉。同時,熟悉並沒有期待方向上的區分,它所涉及的是對世界的存在狀態(existence)的確信(Luhmann,1979:18-23)。進而,人們是以熟悉為基礎來理解不熟悉的事物,藉著熟悉的事物引進不熟悉的事物,並擴大世界的範圍1。熟悉與確信是傳統社會中人際關係的主要基礎(Luhmann,1979:18-22)。由於熟悉沒有期待方向上的區別,所以,熟悉既可以成為信任的基礎,也可以成為不信任的基礎(Luhmann,1979:19)。亦即,熟悉不一定帶來信任,但信任或不信任必定以熟悉,也就是確信為其基礎的。只有當涉及行動時,我們以行動者的姿態呈現,才會對狀況做偏好的排序。換言之,熟悉指涉的是存在的狀態,而非行動(Luhmann,1979:19)。而行動則與信任相關,沒有信任,我們就無法行動。於是,信任比自然而然的確信多了一分投注;也就是,在意識到風險之下,仍舊將自己獻身(commitment)出去--這部份則是信任所蘊含的信念部份。換言之,確信是基於過去的經驗與獲得的資訊,也就是Giddens所謂的弱歸納知識(Giddens,1991:18-19)。沒有足夠程度的確信就不會有信任產生,也就不會有決策以及相應的作為,而是一種態度上的疏離。也就是說,確信是沒有方向性的,建立在足夠的確信之上的信任投注,是行動的必要條件。根據以上的討論,我們得知,信任是建立在基於熟悉而來的確定性之上對不確定性的容忍。就行動的目標而言,信任具有未來導向的性質,但又只能存在於當下,因為不確定的未來不會產生信任,而已逝的過去則不必信任(Luhmann,1979:10,13)。所以說,信任在行動當時所具有的未來導向性質只能存在於投注信任的當下,而這個比熟悉與確信多了一分投注與獻身的部份,也就是信任所蘊含的信念成份。正因為如此,Luhmann進一步地說道:「信任建立在幻想之上。」(Luhmann,1979:32)我們提過幻想的字源意義就是投注。這個見解恰好對應於本文所主張的,信任與幻想都與資訊的不足密切相關,因而信任與幻想也都是一種跨越既有基礎的投注。就人際關係而言,既然相對於熟悉與確信將對方視為客體,信任並不是將對方視為不具主體性的客體,而是把對方視為具有主體性的他我(alterego)來處理相互主觀性的問題。正是由於對方有其主體性,因此,我們在行動時,必須慮及雙1此處涉及了熟悉與陌生及其間的隱喻問題。但正如本文所指出的,隱喻並非模擬,所以既無簡化,也沒有辦法達到控制的目的。110方行動的自由度所蘊含的雙重隨制性問題。也因為信任與行動相關,所以,它與我的們期待相關。這使得信任涉及了行動的環境。Luhmann即認為,世界是無可控制的複雜性(uncontrolledcomplexity),但人類要在世界之中存活,就必須採取行動,而從世界中選擇性地建構自己的環境。只是,選擇蘊含著風險,但換個角度來看,它也是信任某些事情(trustsomething)。因此,人們經常是只能考慮部份面向與因素,以便在複雜性被化約的情況下行動與生存,而這一切都是發生在當下的瞬間,不見得有充足的時間來做理性的判斷。再說,信任只要包括有信念或投注的面向,就必然只是局部理性,而非Coleman(科爾曼,1990)所謂的理性選擇。但這並不意味著信任的行動等同於Bourdieu所謂的反應。對Luhmann來說,反應只能算是不假思索的熟悉而已。總之,相對於Coleman把信任視為理性選擇的結果,Luhmann與Giddens一樣,強調信任包含了投注的成份,因此,雖有考慮其他選擇,它仍是一種不完全理性的表現。但是,信任也並非完全盲目,因為盲目的信心就只是期望(hope)。用Luhmann(1979:24)的話來說,這就是「信任反思隨制性,期望忽略隨制性。」於是,信任是在意識到其他選擇的情況下,還願意將自己投注出去的狀態,而一廂情願的期望,則是對不確定性的忽略(Luhmann,1979:24)。此外,當我們說信任預設了熟悉,是基於過去熟悉的經驗而在意識到有失望的可能下所做的選擇,這也就是說,若無意識到自己的決定本身所蘊含的風險,則不屬於信任,而是基於習慣、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確信而已。正因為同時有信念與不言自明的確信做為信任組成要素,所以,信任的根據是無法窮盡的。強求以言語、文字說明信任的根據反而使信任成為全然意識得到的事情,而不再落在實踐意識的範圍。且意識到信任既是有根據又是無根據,反倒會產生不信任。三、個人信任與系統信任及其間關係Giddens說:「信任關係是與現代性相關連的擴展了的時-空延伸的基礎;對體系的信任具有非當面承諾的形式,非專業人士對在其中維繫信賴存在的知識之運作幾乎是無知的;對個人的信任與當面承諾相關,在其中(一定的活動範圍以內)可以找出衡量他人之誠實程度的指標⋯⋯」(吉登斯,2000:76-77)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之間的區分在於信任的對象有所不同。兩者各自又可以按照信任的基礎區分為過程、特質、與關係;亦即,無論是過程、特質、與關係,都可能成為個人信111任與系統信任的基礎。如此一來,既可以區分信任的對象,又能夠區分信任的基礎。個人信任指涉的是對於對方的能力、身份認同、誠信、人格整全(正直)(integrity)、言行一致的信任。系統信任相信的是系統的運作能力,包括強制與補償。信任使得制度得以發揮作用,但制度的運作效能也使得信任得以確立。同理,信任也使得人際關係得以維繫,但人際關係的持續亦可能有助於信任的建立與提升。我們也可以據此理解個人信任與系統信任的關係。亦即,系統信任可能提供了個人信任的推薦或擔保。循此,我們也比較能理解對專業人士、公務人員的信任所屬的信任類型了。對專業人士的信任落在系統做為個人信任推薦者的類別。公務員做為系統與個人之交會點,則是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的交互影響之處。一方面,系統同時做為擔保人與推薦人;二方面,與公務員的接觸,經驗也會強化或削減對系統的信任。當然,在前述專業人士方面也一樣存在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的互動;亦即,與專業人士的接觸經驗,也可能強化或削減個人對系統的信任。相對於後者這種Giddens所謂的再嵌入--亦即非當面承諾的系統信任為當面承諾的個人信任所維繫或轉變,系統信任也可以反過來維繫或轉化個人信任。例如,某些個人信任是經由系統信任的擔保或推薦。擔保者可以在誤信發生時,代為承擔責任,所以,我們對實際的互動對象其實是毫不信任的。而在推薦者的情形中,對中介的信任,使得我們也連帶地信任他所推薦直接與我們互動的對象。誤信會使擔保人遭受實質利益的損失,卻使推薦人遭受信譽的損失(科爾曼,1990:196-204)。由此可見,經由系統擔保的個人信任,系統扮演著取代個人信任的角色,因而,不算真的有個人信任。反過來說,由於在大部分情形下,個人對於系統是相對弱勢,因此,個人較少能夠成為系統信任的擔保,而是成為系統信任的推薦者。不論是個人信任做為系統信任的推薦還是反之,都是這兩種信任的相互配合、增強的例子。總之,推薦與擔保都屬於以關係為信任基礎下的次類型。但推薦者與擔保者在關係的建立上所發揮的作用截然不同;前者是產生信任,後者是取代信任2。不過,即使是取代信任,接觸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基於關係的信任,也可能因為長期接觸而逐漸轉變為基於過程或特質的信任。四、信任與時間2因此,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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