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EHS法律法规培训.
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1EHS法律法规主讲:冯建新(FengJianxin)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2讲义提纲一、ISO14001、GB/T28001标准哪些条款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关?二、中国EHS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三、宪法的EHS要求四、EHS法律五、EHS行政法规六、EHS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七、EHS其他要求——国际标准、客户要求八、逐渐增强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意识九、企业应符合的环境、卫生条件十、结束语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3一、ISO14001、GB/T28001标准哪些条款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关?ISO14001标准提出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要求条款:4.24.3.24.3.34.4.54.4.64.5.14.5.24.6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4二、中国EHS法体系构成EHS法律法规体系宪法EHS基本法专项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际公约国家\行业\地方标准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5什么叫EHS法体系?E——环境保护法体系,指的是调整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HS——职业健康安全法体系,是指调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6三、宪法的EHS要求宪法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7四、EHS法律E综合法(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E单行法(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年2月28日第2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4月29日第3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修正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实施2007年修正)E资源法(9个)《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8四、EHS保护法律HS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实施HS专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HS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HS主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3章107条——关于劳动安全卫生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规定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7章9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11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0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34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7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3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1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46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0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7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52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7章79条——职业病范围2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4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5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6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前期预防13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16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20/1/11EHS法律法规AUTEL1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3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4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本文标题:EHS法律法规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9112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