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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福建省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第一节公文概述一、公文的含义和特点(一)公文的含义从广义上讲,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处理公务而形成的文字材料。广义的公文涵盖了全部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所谓通用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处理公务时普遍适用的公文,例如命令(令)、决定、通知、计划、调查报告、讲话稿等;所谓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业务范围内,按照特定需要而专门使用的公文,例如法规公文、司法公文、外交公文、军事公文、经济公文、公关公文等。从狭义上讲,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公文。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中共中央机关处理公文时以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为依据,行政机关处理公文式则以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施行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均停止执行。《条例》第3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二)公文的特点公文主要有下列几个特点:1.公务性。公文所发出的信息是社会组织的公务信息,这是公文的首要特点。2.规范性。公文规范性体裁是指《条例》所规定的体裁。《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体裁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15种。公文非规范性体裁(事务性体裁)是指公务活动中实用性很强的惯用性体裁,主要有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讲话稿、调查报告、简报、述职报告、启事、感谢信、慰问信(电)、贺电(信)等。3.法定性。只有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才能成为公文的作者。4.程序性。《条例》规定了公文拟制和公文办理的程序。具体来说,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其中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5.政治性。公文的政治性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政党以及国家机关的阶级性质及路线方针决定的。6.权威性。公文的权威性来自公文制发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地位。7.时效性。公文的时效性是指公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具有效力和过了特定的时间期限后以及被新的公文取代后即失去效力。二、公文格式(一)公文的书面格式《条例》第9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该标准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等等。将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1.版头版头,又称为文头、眉首,处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约占首页的1/3),包括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中的分隔线7个要素。(1)份号份号即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明公文份数序号,其他公文可不标识。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2)密级和保密期限党政机关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标明密级的同时应标注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分一年以内、一年及一年以上、长期和期限不作标注。期限不作标注一般按保密期限20年认定。(3)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4)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性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公文的排列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国发〔2009〕1号”的意思是国务院2009年1号文件,其中,“国发”就是国务院的机关代字,“2009”就是发文年份,“1”就是发文序号。议案、批复和函,一般在发文机关之后加“函”字,如国务院这三种公文的发文字号便写作“国函〔20××〕1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如果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和行距缩小。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6)签发人签发人是发文机关核准并签发该公文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1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7)版头中的分隔线版头中的分隔线,是指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的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2.主体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1)标题《条例》第9条第7项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公文的常用标题:第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公文种类组成,大部分公文都采用这种标题。第二种是由事由和公文种类组成,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只有内容不太重要或机关内部公文才可采用这种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凡重要公文,为体现发文机关的权威性,其标题都不应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第三种是由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组成,省略了事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发文机关,“令”是公文种类。只有在正文极短、省略了正文内容而不影响行文目的的情况下,才能省略事由。第四种是只写公文种类。如《布告》《通知》等。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分1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2)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果主送机关较多,则应按照其性质、级别和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性质或同级别的机关用顿号,不同性质或不同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逗号。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如“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1行,之间不加分隔线。上行的请示性公文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公布性及法规性公文一般不标主送机关。下行的公文,主送机关较多的,可采用概括性的统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的公文除主送机关外,还需要让另外的机关了解其内容或协助办理有关事项,这时可以使用抄送的形式。对上级机关要用“抄报”,对同级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或下级机关可以使用“抄送”。(3)公文正文公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由开头(导语)、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是一份公文的核心。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体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每行28字,每页22行。正文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的,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都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作为结构层次序数,其顺序为:第一层用“一、”“二、”“三、”……;第二层用“(一)”“(二)”“(三)”……;第三层用“1.”“2.”“3.”……;第四层用“(1)”“(2)”“(3)”……。公文正文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字体标注。(4)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①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应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②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是指公文生效的时间。《条例》第9条第2款第12项规定,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一般右空4字编排。③印章。印章是表示公文生效的凭证。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印章包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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