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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2第部分章__国际结算票据(234章)
第二部分:国际结算票据学习目标1.重点掌握票据的性质与功能以及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具体使用;2.结合票据法系的分歧,熟悉汇票的必要事项及其具体记载、汇票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汇票行为及其具体表示;3.了解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点。第二部分:国际结算票据关键概念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要式性、无因性、流通转让性、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第二部分:国际结算票据基本内容第二章票据概述第三章票据的种类第四章票据行为第二部分:国际结算票据问题1、作为一张汇票,主要记载事项有哪些?2、汇票与本票和支票都是金融票据,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什么时候选择汇票、本票和支票?3、票据行为有哪些?4、国际结算中使用票据应注意哪些问题?不同当事人(进出口商和银行)选择哪种票据?第二章票据概述2.1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2.2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2.3票据法系2.4票据风险与防范2.1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基本特性三、票据的作用(功能)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各种权利凭证(DocumentofTitle)。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商业发票、箱单等。•狭义:专指流通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一、票据的概念流通票据也专指金融票据中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不包括发票、箱单等商业票据。根据票据的性能:支票属于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属于信用证券。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自己:本票属于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属于委托证券。二、票据的基本特性(一)设权性•定义: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拥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转让票据权。二、票据的基本特性(二)无因性•“以票据形式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总是事出有因的”,这就是票据原因。•无因性是指债权人持票据行使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尽管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均以某种原因为基础,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确立,即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二、票据的基本特性(二)无因性•票据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因票据原因的变化而变化,一切均以其交付的有效票据的文义为唯一依据。•票据特性强调它的无因性,即票据本身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凭证,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不会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二、票据的基本特性(三)要式性•指票据的开立,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定条件,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即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必须齐全,各必要事项又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才能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票据上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各国票据法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符合票据法、无歧义)•要点:出票人及签字、付款人、收款人、时间等二、票据的基本特性(四)流通性票据又称流通证券(NEGOTIABLEINSTRUMENT),是一种债权凭证。但是与一般的债权不同,票据的流通性有两个特点:其一,按照民法原则,一般的债权转让(如过户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否则,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不对受让人承担履行其债务的责任。票据权利的转让则方便得多。票据仅凭交付或背书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无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二,按民法原则,权利的让与人只能把自己合法拥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让与人所转让的权利不是合法拥有的,或者其权利是有缺陷的,则受让人的权利同样是不合法的或有缺陷的,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可能优于让与人。票据流通转让则不同。只要持票人善意并支付对价,他就能够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这种权利将不受让与人或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流通强调保护善意并支付对价而获取票据的持票人。这是票据权利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如果甲欠乙100元,甲要乙向丙去取,但是乙曾欠丙20元,如果丙向乙付款,就可以只付80元。要是乙不是自己去取,而是将此债权转让给丁,根据民法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均得以对抗新债权人的原则,丙在向丁付款时也可以只付80元。如果甲是出一张票据要求乙向丙去取款,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根据票据原则,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必须向丁付出100元。票据的流通转让性保护受让人(TRANSFEREE)的权利,受让人可以得到让与人(TRANSFEROR)没有的权利。二、票据的基本特性(五)文义性•文义是指文字上的含义或其思想内容。•票据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受文义的约束,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有所主张,债务人也不能用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有所抗辩。•任何票据当事人都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情来改变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二、票据的基本特性(六)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即持票人请求债务人即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给付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对于提示期限,票据法也做了规定,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告解除。二、票据的基本特性(七)返还性•持票人收到款项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当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票据关系消灭;如是次债务人,付款后可向前手追索。如不交还票据,债务人可不付款。三、票据的作用(功能)(一)汇兑工具现金票据化,通过票据的转移、汇兑实现资金的转移。(二)支付工具票据从其财产属性来看,它代表一定的金钱债权,其基本用途是可以代替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偿还债务。(三)信用工具即当事人凭借一定的资金信誉,以签发票据的形式,把将来取得的货币作为现在的货币来使用,从而实现资金信用票据化,票据成为以当事人信用担保的信用工具,主要存在于延期支付的票据种类。(四)融资工具约定期限的远期票据,在到期前如果票据持有人存在资金周转问题,这时他可以用手中的票据进行融资贴现,从而获得资金融通。进口商债务人出口商债权人②寄汇票①购汇票③持汇票④凭票付款银行银行2.2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义务和票据关系一、票据当事人二、票据权利三、票据义务四、票据关系(一)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2、受票人(DRAWEE)3、收款人(PAYEE)(二)票据未载明收款人时1、持票人(HOLDER)(合法债权占有票据的人,注意付款人付款后得到票据但不是持票人)2、来人(BEARER)一、票据当事人收款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签章)(三)票据发生转让及背书时1、让与人(TRANSFEROR)2、受让人(TRANSFEREE)3、背书人(ENDORSER)4、被背书人(ENDORSEE)5、前手(PRIORPARTY)6、后手(SUBSEQUENTPARTY)背书人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转让人受让人转让人受让人第二背书人CBA(四)从付款情况来看1、担当付款人(DESIGNATEDASPAYER)付款人为支付方便,与出票人约定,由第三者执行付款,目的是为了付款方便。担当付款人无法律责任。2、预备付款人(REFEREEINCASEOFNEED)出票人或背书人与收款人约定,在票据拒付时可向第三者请求付款。目的是为了提高票据信用,预备付款人有法律责任。(五)其他当事人1、承兑人(ACCEPTER)汇票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就成为票据的承兑人。承兑后承兑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2、保证人(GUARANTOR)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即为保证人。按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责(承担连带责任),且须由债务人以外的人担任。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含义、特征及种类含义–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而对票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是与票据义务相对存在的。特征(与民事债权相比)–证券性权利(债权物权化——票据所有权)–单一性权利(非共享性)–二次性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含义、特征及种类种类–主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第一次)•针对本票出票人、汇票付款人和支票付款行–副票据权利(追索权、第二次、以第一次权利未实现未前提)•针对前手持票人(收款人、背书人)–辅助票据权利(以第一次和第二次权利未实现未前提)•特定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必须以直接交付(原始)或背书(继受)而取得。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付对价。所谓“对价”(Value),是为获得某项权利而支付的成本或承担的责任。(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1、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本人未付对价,而是由其前手支付对价,如馈赠或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的票据权利通常不会优于前手。也可以是本人支付对价,如果他对票据握有留置权。2、善意持票人(BONAFDEHOLDER)又称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指本人支付对价,且取得票据时没有发现该票据曾被退票,也不知前手有任何权利缺陷。所以英国票据法认为善意持票人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并且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从取得票据的方式来看例1:A签发支票给收款人B,B随后将票据作为礼物赠送给C。这个例子中C没有直接支付对价。请问C的权利能否优于B?如果A在银行付款前发现B交货不符合合同要求,A命令银行拒付。C被拒付以后,不能追索B,因为其没有支付对价;但C能否追索A呢?需要视B的权利而定。如果由于B的违约无权要求A付款,则C也随之无权要求A付款。因此C的权利不能超越其前手B的票据权利。在本例中,如果C再将支票转让给D,D不知道B的违约行为,此时D能否向A行使追索权呢?D支付了足额的对价,且D不知道B的违约行为,此时D就是正当的持票人,当银行拒付时,D可以向其任何一个前手C或B或直接向出票人A行使追索权,此时D拥有完整的票据权利,而不受其前手票据缺陷的限制。例2:A在一份金额为1000万美元的汇票上背书签字,准备转让给其他人,但是票据途中被B窃得,B谎称自己是受让人,将汇票卖给C。1)如果C不知道B的票据为盗窃所得,并支付了1000万美元的对价此时C善意并支付足额对价,可以拥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即C的权利可以不受其前手B权利缺陷的限制。2)如果C事先知道B的票据为盗窃所得,所以只支付了500万美元的对价此时C虽然支付了对价,但不是善意的持票人,此时C属于存在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其权利不能优于前手B的权利。由于B不是一个合法的票据持有人,B没有票据权利,因此C也失去了票据权利。3)如果C不知道B的票据为盗窃所得,B谎称自己资金周转不灵愿意以半价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按500万美元成交,即C只付出了一半的对价取得汇票按照票据的无因性,C对B的违法行为不知悉,而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支付了对价,此处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对价可以认为是相当的对价,因此C可以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如果C与B之间不存在公平交易的条件,则C因支付对价而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没有支付相当的对价则其权利不能优于前手B,因此如果C向A行使权利,A可以对抗B的事由来对抗C。•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合法持票人没有支付对价或没有支付相当对价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受前手缺陷的限制。•只有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他的权利才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三)票据权利的丧失1)票据记载不合格例如,一张没有填写金额的汇票2)票据已过期取得票据时已过期,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3)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丧失对付款人的权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前手作退票通知,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做成拒绝证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四)正当持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善意取
本文标题:2第部分章__国际结算票据(2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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