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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资投控〔2015〕25号关于印发《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代管机构及阿沙哇义、流沙山项目团队:《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2月13日经投资公司2015年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1.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第一类单位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追究对照表-2-3.第二类单位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追究对照表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3月9日-3-附件1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问责制暂行办法》(中铁股份党干〔2011〕39号),《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和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安全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投资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环保事故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其中环境污染事故包含:环境污染事件。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环保事故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安全环保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采用经济处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干部问责)三种方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公司所属各单位、代管及托管单位及受托管理项目(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处理第五条经济处罚-4-(一)投资公司或地方政府在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对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国家、投资公司及事故单位等有关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规定执行。(二)事故发生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0—10000元:1.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有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3.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4.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未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违反相关的处置程序或处置措施不当,影响事故处理或导致事故升级、事态扩大的。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及时组织分析,吸取事故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三)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1.投资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运行考评不合格的。2.投资公司下发的安全环保整改要求,无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3.未按投资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档案、签订目标-5-管理责任书、层层开展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报送安全环保季度总结及报表等安全环保管理常态化工作的。第六条政纪及组织处理(一)根据各单位所处行业安全环保管理风险大小和安全生产管理难度等不同,将各单位划分为两类(即第一类为矿山(含地质勘探)、冶炼、建筑施工(含矿山建设)、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等高危行业单位,第二类为除第一类外的所有单位),年度内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分别予以责任追究,其中第一类单位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追究详见附件1,第二类单位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追究详见附件2。(二)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属非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事故级别降低一个级别处理。(三)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单位未按照投资公司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事故级别提高一个级别处理。(四)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之规定,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办〔2010〕401号)要求,按照《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投资公司依规对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6-对迟报、瞒报事故等情节特别恶劣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事故级别提高一个级别处理。(五)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投资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的落实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副职责任界定:按照“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副职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对单位安全环保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环保工作负管理领导责任。上述相关领导的责任分工,每年由所属各单位向投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依照单位领导分工文件,提出书面报告或说明,若责任分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投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第八条责任追究中责任认定由投资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并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责任追究由投资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确定。对事故单位责任人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处分。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期限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办〔2010〕401号)和《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7-执行。对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法人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投资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严肃和规范问责,责任追究落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受到行政记过的期间为12个月,受到行政记大过的期间为18个月,受到行政降级、免职或撤职的期间为24个月。被问责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再主持工作。第十条责任追究的落实,先由投资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经投资公司董事会、投资公司党委或投资公司批准,按照投资公司部门职能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一)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上缴至投资公司安全环保专项资金账户,账户管理由投资公司财务部负责。(二)各单位自行问责的事故结案材料和责任追究情况须及时上报投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三)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所涉及的各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有关办法执行。(四)事故单位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细则。-8-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投资公司按照管理职权直管的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但不适用于在投资公司总部办公并同时兼任所属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投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资投控〔2014〕38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附件2第一类单位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追究对照表事故级别单位责任领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免职行政撤职2起一般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3起及以上一般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2起较大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3起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10-2起重大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3起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或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11-附件3第二类单位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追究对照表事故级别单位责任领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免职行政撤职1起一般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2起一般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3起及以上一般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2起较大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12-3起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责任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2起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或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环保副职√其他副职√抄送: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公司高管,存档。中铁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综合部2015年3月9日印发
本文标题:3宣贯-投资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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