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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前770-前256)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二、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三、法制变革:公布成文法(选择题)四、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五、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1.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2.新兴地主阶级登上舞台3.郡县制取代分封制4.礼制衰落,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影响: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导致法律制度的变革二、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1、儒家的主要法律思想2、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1、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一)代表人物:1.春秋末期:孔子是创始人,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并以之为基础,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体系2.战国中期:孟子是孔子的忠实继承者,并加以发展。3.战国后期:荀子对孔子的思想有重大发展,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二)法律思想:儒家代表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其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1.维护礼制:要求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以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2.提倡德治: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要轻法律重道德。3.重视人治: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2、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法家: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成文法运动是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其思想的实践来源。有以下几个流派(时间、地域、理论):①时间上: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指变法时期的法家,代表有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中心思想是批判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的途径,具有较强的实践色彩。后期法家指统一时期的法家,代表有韩非和李斯,思想宗旨是总结夺取、巩固政权的经验,实行法治,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它否定德教的作用,夸大法律的作用,使法治理论发展到极端。②地域上:晋法家和齐法家晋法家: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家派系,代表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李斯。其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法,否认道德,夸大刑罚。齐法家:以齐文化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家派系。代表是《管子》。其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否认道德的作用。③理论上:法派、势派、术派:商鞅重法,慎到重势威势,申不害重术统治术。韩非提出法(官僚制度)、势(君主处于至尊之位,居高临下)、术(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相结合的理论体系。选择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二、法制变革:公布成文法①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②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歂,以其“私造刑法”为由将其杀死,但认为“其法可取”,公布其竹刑,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③其他诸侯国公布的成文法晋国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晋文公(重耳)四年(前633年)“作被庐之法”,但未公布。第二次:赵盾(赵宣子)为执政时作“夷嵬之法”,以为常法。第三次:晋平公时执政范宣子制刑书,但未公布。第四次: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这是继郑国之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一是楚文王作“仆区之法”,再是楚庄王作“茆门之法”。三、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1、子产铸刑书,遭到旧贵族叔向的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争明白),以徵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国将亡,必多制,此其谓乎?”2、赵鞅铸刑鼎,遭到鲁国司寇孔子的反对:“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宣子之刑,晋国之乱制也。”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①宣告了“刑不可知”“临事制刑”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终结,拉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帷幕,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②破坏了“礼治”“德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为新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③将零散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标志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进步。④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三、战国时期法制的转型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①以法治国(管子)一断于法(史记)缘法而治(商鞅)事断于法(慎子)以法为本(韩非)②布之于众: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行法,令明白易知(商鞅)③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史记)④重刑轻罪: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无从至矣。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刑去刑(商鞅)⑤法、术、势相结合(韩非)⑥重农抑商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成文法运动的蓬勃发展:1、韩国的“刑符”2、楚国的“宪令”3、魏国的“魏宪”与《法经》:成文法运动的丰碑4、齐国的“齐法”5、赵国的“国律”6、秦国的“秦律”与商鞅变法: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成文法运动的产生、发展过程表明:古代成文法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关于《法经》思考题(一)法经的制定、体例、内容(二)法经的地位思考题下列关于《法经》的表述不准确的是: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B.《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答案:D(一)法经的体例及内容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法经》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①前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第1-4篇为正律,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贼两篇放在篇首。(窃货为盗、害良为贼)。盗、贼须劾捕,故有《网》《捕》二篇。《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第5篇《杂法》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六禁”。②第6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具其加减,《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和现代刑法典的总则。六禁①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gu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②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③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④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⑤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⑥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官名)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24两)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二)评价①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②体现封建立法的根本宗旨和封建刑法打击的重点: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③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④对秦汉以后的刑法编制体例、罪名刑制产生了重要影响。⑤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关于商鞅变法1、商鞅简介2、变法的主要内容3、“改法为律”的原因4、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1、商鞅简介商鞅(前390~前338年),战国政治家。魏国贵族,名公孙鞅。前340年,因助秦灭魏,秦孝公封卫鞅于商。秦孝公招贤,来到秦国。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前两次讲帝王之道,第三次讲“霸道”,富国强兵,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商鞅变法积怨甚多: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驷(秦惠文王)即位,公子虔诬其谋反,文王下令逮捕商鞅并“车裂”之。商鞅虽死,但改革并未停止。2、变法的主要内容公元前359年、350年,商鞅两次变法:1、改法为律: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秦律。①贯彻法家主张,“明法”,“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宣传、教育、普及(悬金移木),强调“令行禁止”②轻罪重刑,以刑去刑。③不赦不宥,一断于法。④鼓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建立相互监督的社会防范机制⑤实行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2、实行郡县制,取代分封世袭制。(比较)3、剥夺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打破了“贵贱不衍”的原则。4、奖励耕织,奖励军功,以富国强兵。①颁布《恳草令》令民归农,奖励垦荒。②《为田开阡陌令》废井田,平赋税。③奖励耕织:“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④纳粟买爵令:“民有余量,使民以粟出官爵”⑤《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⑥奖励军功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郡县制与分封制的比较一,内容不同:1.分封制与宗法制相联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郡县制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按地域划分;2.分封的诸侯王位世袭,拥有封地;郡县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调迁,官位不世袭,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地;3.诸侯国地方独立性强,容易割据;郡县则是地方行政机构,有利于集权和国家的统一二、作用不同:分封制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易致王侯割据势力的形成。郡县制下,由中央直接统治管理,不易割据.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三、目的相同:两制度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都在当时起了重要的作用,并为以后的朝代典范。3、“改法为律”的原因①法强调公平,律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律,均布也”,强调刑无等级。②《法经》六篇内容有限,且主要调整刑事法律关系。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商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秦国的改革不仅需要刑事法律保障,而且需要经济、行政等法律的适时调整。这些法律不仅内容上已超出《法经》,且在性质上也与《法经》有很大的差异。4、商鞅变法的影响①商鞅变法对秦国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秦朝建立统一的政治、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②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打击了秦国旧势力,也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秦嬴政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③商鞅提出的“法治”理论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三、战国时期法制的转型1.法律性质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①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②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以军功授爵代替世卿世禄,建立新的等级制度。③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确立中央集权。2.法律内容的变化①法律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②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新刑种(赎刑徒刑)3.司法组织的变化: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
本文标题:3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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