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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1、缴纳排污费的主体•2、排污费的种类•3、排污费的征收及使用•4、排污费的性质排污费得到公众认同•民调显示,不少收费项目得到了公众的赞成,排序依次为:城市污水处理费(29.2%)、企业排污费(29.1%)、废气排污费(28.2%)、噪声超标排污费(27.1%)、塑料袋有偿使用费(23.7%)、停车费(18.9%)、违章车拖车费(16.9%)、建筑供暖收费(14.0%)、环境监测服务费(10.9%)、医院挂号费(9.7%)、物业装修费(9.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8.8%)。•------------中国青年报2008-07-16排污费的概念•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特点:•(1)强制征收•对于拒缴排污费者,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征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3)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排污收费制度•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各种规范。•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8年公布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89《环境保护法》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1999《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2008《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014《环境保护法》第43条排污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转向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基站或者挪作他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变化•1、排污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根据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排污费由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讨论:为什么会产生超标收费?•2、用途的变化•要求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排污费使用也由“拨改贷”改为“贷改投”,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3、排污收费对象的扩大•以前主要是企业;•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排污费的种类•1、废气排污费•2、污水排污费•3、噪声排污费•4、固体废物排污费•第一,向大气、水体、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第二,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第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关于加倍征收排污费的问题•2008年新修订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在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按标准缴纳排污费的同时,要求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单列出对超标排污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条款。•《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直接排污即需缴纳排污费和按污染物排放量收费,也没有超标准排污费不再征收的另外规定。•据此有观点说,对超标污水,不应再加倍征收排污费。有点认为不妥。你的观点呢?•《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排污费征收标准•200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的减、免、缓•1、减、免的条件•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2、缓缴•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排污费的使用•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的性质•(1)排污费购买了排污权?取代损害赔偿?•(2)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关于排污收费和罚款贯彻《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1989年上海市环保局)•排污费是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法律和政府耕规、规章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国家环保总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文标题:44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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