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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CommercialCustom)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经过长期反复使用的、通用的习惯做法或通例,用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和准则。国际商事惯例同样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肯定,集中反映在《公约》第8条和第9条中。《公约》第8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不能仅以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或所作行为的表面意义来确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中的意旨。对当事人所确认的贸易惯例,也应该是在考虑范围之内。《公约》第9条所列两款的内容是赋予商事惯例和习惯做法以法律拘束力。按照该条的规定,凡是当事人所已同意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这种同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该条所称明示的任何惯例,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同意的任何与交易有关的贸易惯例。该条所称的默示同意的惯例,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但推定适用的贸易惯例。一、CISG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规定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国际商事惯例能够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成为有约束力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在其交易中明示或默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使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其合同的一部分,此时所涉国际商事惯例借助各国国内法普遍承认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原则,使所涉惯例成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二)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同意适用某一国际惯例,但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却可以认可某惯例的法律效力而加以适用。(三)某项国际惯例可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买卖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的两种方式:FOBDALIAN《Incoterms2000》(成为合同条款)被视为当事人默示采用《Incoterms2000》的情况:当事人先前的交易适用了《Incoterms2000》当事人来往函件中援引了《Incoterms2000》当事人采用ICC的国际买卖示范合同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Incoterms2000》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惯例(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10年进行补充和修订。(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Incoterms2000》适用应注意问题不能与合同明示条款冲突不能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不能单独适用,不能替代合同、法律和公约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概述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贸易术语: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以及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2.Incoterms2000的特点对13个贸易术语作了解释。Incoterms2000具有以下特点:(1)对国际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2)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分作10项说明。卖方的10项义务为: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4)交货;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7)通知买方;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9)核查、包装及标记;10)其他义务。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3)电子单证。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三)Incoterms2000的主要内容1.E组EXW[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在13个术语中,EXW中的卖方责任最小。EXW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1)卖方的责任是: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履行交货义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的责任是: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2.F组(1)范围:三个贸易术语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2)F组术语卖方的责任是:在规定地点交货,即卖方所在国家境内;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3)买方的责任是: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4)在F组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三个贸易术语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不同:FAS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线;FOB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作为界线;FCA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在FCA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FOB的实际风险转移点——船舱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3.C组(1)范围: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和CIF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2)C组卖方的责任是: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并交纳运费;在CIF和CIP中,自费办理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在CFR和CIF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中,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3)买方的责任是:在CFR和CIF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4.D组(1)范围:5个贸易术语DAF[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DeliveredExQuay(DutyPaid)(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S和DEQ用于海上和内河航运;DAF、DDU和DDP用于任何运输方式。(2)D组术语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交纳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在DDP术语中,还要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交纳进口关税或其他费用。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3)买方的责任是: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DDP中,卖方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DDP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总结一:风险转移点WCDDUDESFOBDAFFCABuyerSellerCIPCPTCIFCFRDDP总结二除了EXW和DDP外,一般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和缴纳进口相关费用;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缴纳相关税捐。出于买方自身利益安排,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卖方交货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和费用转移给买方。前提是双方没有过失且该货物正式划拨于合同项下。Incoterms2000对贸易术语的变体特别提醒为避免争议应做特别解释。5.几种常见的贸易术语(1)FOB买卖双方的责任注意:1)关于装船通知和装运须知2)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某公司按FOB与一外商成交,合同规定交货期为12月。12月8日卖方收到买方发来的派船通知,指定船只将于12月18日到达我港口。卖方遂准备好货物于12月16日运到了码头。可是直至12月26日船舶仍无踪影,当晚发生火灾,使我出口公司货物遭到严重损失。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FOB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买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美方的回电是否有道理?Inconterms中关于FOB术语的释义是否与《1941年修正本》相同?若不同,则主要区别在什么地方?一份FOB合同,A公司卖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提货时,卖方宣称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FOB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2)CIF术语买卖双方责任注意:1)关于保险的问题2)术语后的地点(3)CFR特别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尤其重要)FOB,CFR&CIF相同:交货都在出口国的装运港风险划分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凭合格单据证明已完成交货(象征性交货)适合水上运输不同装上船后风险手续术语后地点费用订舱保险运费保费FOB买方买方买方装运港买方买方CFR买方卖方买方目的港卖方买方CIF买方卖方卖方目的港卖方卖方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中国公司应退还全部货款。德国
本文标题:4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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