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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地与室外环境4.1控制项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条文说明扩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士、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己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己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5l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11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审核项目上层规划文件、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不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一般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应提供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图纸及文件〈如总体规划的“士地利用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图则,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需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士、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判断是否达标。如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应提供己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项目,应提供己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氧土壤等危害。【条文说明扩展】《防洪标准》GB50201一2014规定z3.0.2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150805-2012规定:1.0.3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7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规定: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O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规定=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氧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区域士壤中氨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氧浓度或土壤氧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场地土壤曾经受到过污染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例如,曾经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规定的二、三类工业用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涉及地质灾害多发区或严重的地段,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稳定性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应性评定内容):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含氧士壤危害的,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核查相关污染源、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条文说明扩展】绿色建筑选址应远离各项污染源,如项目周边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进行消除与避让,且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不超标排放。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广受关注,但考虑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在一个大尺度区域内趋同,远非选址所能避免,故不以此对所有建筑作统一要求。【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在设计图纸上的落实情况。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并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条文说明扩展】我国对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建筑都制定了日照标准要求,在规划、设计时应遵照执行。对没有相应标准要求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73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规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气候区划I、H、III、VII气候区W气候区V、VI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主3主l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规定z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规定:4.3.3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4.3.4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规定z3.2.6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51号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但在执行本条评价时,仍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在制定时所划定的原标准,即:以市区(包括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为界,以上为大城市(含特大城市),以下为中、小城市(参见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本条考察的是建筑规划布局,而不考察建筑内部空间设计(例如,住宅套内是否有一个或多个居室可获得日照〉。【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并现场核查建筑间距的落实情况。对于改造项目需要区分两种情况z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7q.4.2评分项I土地利用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9分。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一1的规则评分: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表4.2.1-1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剧的得分3层及以下46层712层13-18层19层及以上35A:::c三4123A:::c三2622A运2420A:::c三22llA:::c三1315A主三35Aζ23A22A豆20A:::二1119表4.2.1-2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容积率R得分0.5运R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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