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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1页共19页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镜铁山矿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暂行)版号:A/0拟制部门:矿山保卫科审核人:何长林批准人:2012年1月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受控状态:受控发放编号:2012-53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2页共1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镜铁山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秩序,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冶金厂区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结合镜铁山矿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钢集团公司镜铁山矿区,集团公司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内部稳定、员工满意的工作目标。第四条矿区各单位要经常在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警、火灾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处理。第二章镜铁山矿区出入管理第一节管理要求第五条所有人员、车辆、物资出入必须凭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验证和秩序维护。各级领导、内外宾视察、参观活动,执行镜铁山矿接待工作规定。第六条镜铁山矿区检查站及矿区内通行按照车辆类别、运送物资种类等实行限制分流,各行其道。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3页共19页第二节人员出入矿管理第七条所有出入镜铁山矿区的工作人员必须凭公司核发的有效“人员智能卡”或“临时入矿(人员)证通行。所有搭乘各类车辆的人员,须在检查点前下车,经保卫人员安检确认后通行。第八条凡携带非私人生活物品的人员,入矿前应主动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出矿时凭登记记录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出矿。凡在当天19:00前物品不能出矿的,应提前在门卫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超过2天以上的,需办理物资入矿备案手续。第九条严禁醉酒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矿区。经镜铁山矿批准的集体组织的少年儿童参观学习等活动除外。第十条乘座火车进入镜铁山矿区的外来人员,必须在3日之内凭用工单位介绍信到保卫科办理“临时入矿(人员)证”。第三节机动车辆出入矿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出入矿区必须凭保卫部门核发的有效矿区通行证(镜铁山矿车辆除外),按路由管理规定通行。机动车辆办理矿区通行证件的,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号牌和车辆相关保险。机动车辆在矿区通行时必须做到车、证相符,人、证相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4页共19页符。车辆有效证件到期时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复核。第十二条路过矿区的车辆在检查站登记后,必须在20分钟内出矿。第十三条车辆通行证是用于出入矿区的车辆通行证件。其审批程序如下:(一)镜铁山矿的所有车辆不办理通行证,车辆信息必须报矿山保卫科备案。外协单位车辆经矿相关单位审批后到矿山保卫科办理矿区通行证。(二)外协单位车辆经矿相关单位审批后到矿山保卫科办理矿区通行证。(三)外来施工单位车辆经矿施工主管部门审批后到矿山保卫科办理矿区通行证。(四)长期借道路过矿区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号牌和车辆相关保险到矿山保卫科办理矿区通行证。第十四条临时入矿(车辆)证,是临时进入镜铁山矿区机动车辆使用的,期限在15天以内的临时通行证件。其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如下:(一)临时入矿的外部车辆由对口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到矿山保卫科办理临时入矿证。(二)临时入矿的工程建设用大型车辆、客货车辆,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后到矿山保卫科办理临时入矿证。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5页共19页(三)临时送货车辆,由收货单位审核后到检查站领入。(四)临时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容器、建筑材料、污染物的车辆,由收货单位审核后派人押运入矿。第十五条拉运紧急调运物资或限制使用物资的车辆入矿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后,在门卫抵押行驶证入矿。第十六条摩托车进出矿区或在矿区行驶须有车辆所属人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手续。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出矿区大门范围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每小时,遇有保卫值勤人员示意接受检查时必须在检查点停车。第十八条提、送货车辆进矿时不得携带送货清单以外的其它物品,特殊情况应将携带物交由门卫代管,确实不易装卸的,在门卫处登记备案,出门时由门卫核实后放行。第十九条拉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容器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入矿时应有持特种证件人员押运。第二十条应急、抢险、救护、消防、防疫、公检法司、国家安全部门等车辆在进出矿区执行紧急任务时,鸣警笛为示,门卫放行。非紧急任务应先与保卫部门联系。第四节物资出入矿管理第二十一条每年12月各单位将次年需要出矿的物资明细(产品、设备、备件、工机具、建筑材料、构建及回收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6页共19页废旧物等)、单位印章、签发人印鉴和笔迹报保卫部门备案。备案签发人变化时,各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手续,否则原备案视为无效。第二十二条《物资出门证》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使用保卫部门统一印制的《物资出门证》。(二)领取《物资出门证》时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单位证明,经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签发手续,并将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三)《物资出门证》的内容不得涂改,书写有误的应收回注销。(四)各单位应严格按备案内容签发《物资出门证》。(五)《物资出门证》应当日签发,不得一次性整本签字盖章后留待使用。若有丢失,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六)未经备案的物资需要出厂时,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物资出门证。危险化学品出厂审批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物资出厂的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一)镜铁山矿的物资出矿按照《镜铁山矿物资出矿管理办法》执行。(二)需要到矿外检修、维护的设备备件、工机具以及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7页共19页制造、加工所用原材料出矿时,党群工作科开具《物资出门证》、物资清单或计量单,门卫检查无误后放行。对未备案的物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出厂检修、加工后物资需返矿的,必须在《物资出门证》上注明返矿时间,由保卫部门办理返矿核销手续。物资加工修复后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入矿,因特殊原因无法返矿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补办延期手续。如出矿物资以计重进行备案的,加工成品返矿核销时也需过磅。(三)物资由于质量等原因需出矿更换或退库处理时由采购部门出具退换货证明,党群工作科开具《物资出门证》后方准出矿。(四)公司内部固定资产因调拨、拆迁、报废、变卖等原因需要出矿时,产权单位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出矿物资明细,资产管理部门签署处置意见后,由产权单位开具《物资出门证》,变卖物资还需附交款凭据,门卫查验无误后放行。(五)日常产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监督装运,垃圾中不得夹带其他物资,门卫负责检查。(六)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由责任单位将垃圾总量、类型、运输车辆、拉运时限,报矿山保卫科审批后,责任单位派专人监督装运,门卫负责检查。垃圾中含有金属的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8页共19页需在申请中说明原由。(七)矿区内的经营户的酒瓶、纸箱等出矿需由保卫部门派人员监督装车后押送出矿。(八)公司回收的废钢铁,装车时由责任单位监督装车,过磅时由保卫人员监督并押送出矿。(九)计重出厂物资应在开具计量单20分钟内、持当日开具的出门证出矿,特殊情况超时的应重新复磅。第二十四条非采购物资入厂的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各种物资入矿时,应按种类、型号、数量填写物资进矿清单。经项目管理单位确认,到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入矿。出矿时由项目管理单位开具证明,门卫检查与办理的备案手续相附后放行。携带物品不得进少出多或以旧换新、以次换好。工机具等设备自带电缆应与设备相配套,单根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外来施工单位物资入矿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且无法核实的一律不得出矿。(二)对由于质量等原因需要入矿更换设备、备件的、由物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更换原因、出入矿设备型号、数量),相关部门确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在门卫办理备案后入矿。更换的设备、备件出矿时,由物资责任单位开具出门证,门卫核对出门证、出厂物资与入矿申请相符后放行。第二十五条采购物资(材料、设备、备件和耐材)入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9页共19页矿执行如下规定:(一)镜铁山矿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备件和耐材,在门卫处登记、提交送货清单,经门卫人员核实后通知业务人员接货验收,并指定地点卸货,卸货后验收人员应在送货清单上签字。车辆出门时向门卫提交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经门卫检查后放行。(二)送达货物如出现超合同量、无合同的情况时,应办理退货手续。出现退货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开具出门证,经门卫查验后放行。第二十六条以火车运输方式出入矿区的各类物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危险化学品出入矿区时,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和持有相关的危险货物运输手续,并在保卫部门备案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通行。第三章矿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第二十八条矿区道路是指集团公司镜铁山矿矿区内自建自管的道路。第二十九条凡进入矿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与矿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爱护道路交通设施,自觉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三十条矿区保卫部门是矿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部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10页共19页门,负责矿区道路交通的路查路检、交通指挥、管制、车辆通行证件的查验和查处纠正违章;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道路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第三十一条矿区各单位、外来作业单位应教育和管理本单位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镜铁山矿管理制度,自觉服从和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预防交通事故,维护好交通秩序。第三十二条从事道路运输和上路行驶大型工程机械集中的单位,应加强对车辆、工程机械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使之保持安全的运行状态。第三十三条矿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分流,根据需要,按照时间、车辆种类和行驶路线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规定车辆在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第三十四条进入矿区车辆实行全程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千米/小时,通过铁路公路交叉口、转弯时、车速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局部特殊地段的限速规定见现场标志。夜间行驶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速。第三十五条矿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酒钢镜铁山矿专业管理办法文件编号:JG_ZY/KS-53第11页共19页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得解体的物品进入矿区前须到保卫部门申报,对于超高、超宽、超长(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3.5米、长宽方向超出车体范围)车辆由责任单位派员引领进入矿区,在指定时间按指定路线行驶。对于特大型车辆或者严重超重车辆,不得直接进入矿区,由保卫部门与责任单位联系确定行走路线后,在责任单位和交通管理人员的引导下方可按规定路线进入矿区。第三十六条车辆在矿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提货、卸货汽运车辆应依次停车在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依次排列,过磅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汽车衡,不得乱停乱放。(二)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铁道路口和桥梁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和有禁停标志的地方禁止停放车辆。(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其他车辆及行人通道。对违规停放或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动开的车辆,保卫部门有权指挥或直接将车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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