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5保证合同(河北融投-金元)_AJ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之保证合同(一)编号:JYHL-ZXYH-2013-013-BZHT二〇一三年八月1保证合同(一)本保证合同(一)(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3年[8]月[]日在中国由以下双方签署:(1)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担保”或“保证人”)法定代表人:马国斌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邮政编码:050021电话:0311-86135378传真:0311-86131707(2)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惠理”或”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张嘉宾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68881801传真:021-68881875鉴于:(1)金元惠理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与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署了编号为【(2013)沪银委贷字第731101130144号】的《人民币委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金元惠理根据主合同之约定,作为主合同项下的实际债权人,以委托财产通过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将向债务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53,200,000元),债务人将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等各项义务;(2)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偿还贷款本息等各项义务(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主债权2金元惠理依据主合同之约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贷款本金、利息的权利。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1.主债权;2.依据主合同而产生的委托贷款利息;3.担保范围不因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担保而受到影响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此同意,如出现下述第八条之约定情形时,金元惠理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金元惠理书面催款通知后(45日)内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2.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3.保证人确认,债权人放弃其就主债权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质权的,保证人承诺仍然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提供担保,并不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而在相应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开始于本合同签署之日,终止于主合同规定的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届满之日(以下简称“保证期间”)。若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为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经保证人同意后,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声明与保证保证人在此声明并保证如下: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保证人已取得为使本合同得以订立、履行、有效和可执行而需获得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或人士的许可、批准或同意,所有必要的条件已经具备,所有需办理的事项已经完成,且所有上述各项均充分有效;2.保证人已正式采取授权其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一切公司或其他行动;3.本合同一经生效,即构成保证人不可撤销的责任;4.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协议、报表、凭证等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而无任何隐瞒的,并接受债权人对其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6.除已向债权人披露的事项外,保证人不存在任何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作为保证人的事件:(1)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4(2)正在被提起或将要被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3)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合同下发生的违约事件;(4)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7.在债务人债务全部清偿前,保证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或其他形式)时,最迟应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金元惠理。经金元惠理书面同意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如金元惠理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适宜承担保证责任的,应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落实为金元惠理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8.发生解散、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申请破产的,保证人应立即、毫不迟延地通知金元惠理,同时保证人和债务人应落实为金元惠理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并促使其与金元惠理重新签订保证合同;9.当客观上有危及金元惠理债权安全实现情形时(包括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保证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金元惠理,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并保证债务的清偿;10.保证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金元惠理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11.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同意赔偿因此给金元惠理造成的全部损失;12.除非金元惠理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承诺不会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处置其资产或收入的任何实质性部分,无论该等处置是一次性的还是分多次完成;13.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不应影响债务人将来偿还债务;若债务人同时面临主合同项下的清偿义务和保证人的追偿要求,保证人同意其追偿要求劣后于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清偿顺位;514.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署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15.保证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现在和将来都不会:(1)与其作为一方参与订立的或对其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担保文件或其他文件相抵触;(2)与其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文件相抵触;(3)与任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抵触。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一切有关财产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保证人按季度提交财务报表等,保证人应如实提供。第七条不放弃权利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2.如果债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第八条保证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付息期限已到,或债权人按主合同的约定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的;62.债务人宣布被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的;3.本合同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发生的;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清偿:(1)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清偿的利息;(2)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清偿的本金。债权人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清偿顺序。第九条违约责任1.下列事项均被视为违约事件:(1)保证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被担保债务;(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有实质性的误导或错误;(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2.如知道或发现上述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件已经发生,保证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3.出现上述违约事件,从而给债权人造成任何损失的,保证人承诺将予以赔偿,且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文件的有关约定行使担保权利。4.保证人应于收到债权人发出的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或因债务人违约等情形导致债权人提前终止主合同的书面通知后,45日内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第十条通知和送达7本合同项下所有通知均应以中文并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通知应在送至相关地址时视为送达;若以特快专递发送,通知应视为在邮寄日后5天内送达;若以挂号信方式送达,收件方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若以传真方式送达,以发件方完整的传真报告所记载的传真发出时间为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以下地址送达;若需更改,更改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邮政编码:050021电话:0311-86135378传真:0311-86131707联系人: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68881801传真:021-68881875第十一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外,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三条保证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或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但债权人应将该等转让事宜事先通知保证人。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无法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任何当事人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然须履行。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且加盖债权人的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保证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且加盖单位公章完毕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主合同终止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除本合同另有明确定义外,已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主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应具有与其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主合同中相同的含义。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一份留于备存,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依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每笔贷款前均需取得保证人《放款通知》。第十九条本合同于文首所载之日期签订。(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9(本页为《保证合同(一)》(编号:JYHL-ZXYH-2013-013-BZHT)之签署页,无正文)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和认识。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文标题:5保证合同(河北融投-金元)_AJ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9290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