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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部门。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本文标题: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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