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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义务•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1.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国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保证货物绝对安全);•2.中世纪后期,契约自由原则流行,承运人根据其垄断地位,将很多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货方,从而减少自己的责任。——19世纪末,提单中的免责事项多达六七十条,在英国出现“船东除了收取运费外,几乎没有责任了”的说法。——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在英国无节制发展•3.20世纪初,出现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和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无节制发展,损害了货主和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增加了保险人和银行的风险——1893年美国制定了保护货主利益的《哈特法》,该法规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提单内容的国内法,特别是对后来《海牙规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国际上保护消费者立法的先驱。•※《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采取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与其是否有过失相关,有过失则负责,否则不负责。作为例外,若货物的灭失是船长(员)等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承运人仍可免责。•※《汉堡规则》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担,除非承运人能举证他或者他的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发生和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即事故和后果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行为造成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于承运人。•二、船舶适航义务•(一)适航的概念•1.概念:船舶在各个方面都能够满足航程中的一般安全要求,保证在航行的可预见的风险中安全行驶,不会导致损失发生。•适航有广义适航和狭义适航之分:•狭义适航:指船舶本身应具有克服海上一般风险,从而保证安全航海的能力。即船体、设备及安全性上适合于航行。•常见的不适航的情况:舱盖破损、船壳出现裂缝、主机故障未修理、船体强度不足、船舶设计缺陷、船舶吨位过小等。•广义适航:指狭义适航之外,还包括航海能力和适货能力。•航海能力:指船舶应具备为完成预定航次所必需的一切设备和条件。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妥善配备船员;(2)妥善装备船只(船东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各种设备经常处于有效状态);(3)妥善配备供应品(配备充足的燃料、物料、淡水、食品等,保证航行使用)。•适货能力:指装载货物的货仓、冷藏舱以及其他供载运货物的工具适合于受载、运送和保存货物并具有克服航行中的一般风险的能力。•(二)保证适航义务的标准•《海牙规则》第3条:谨慎处理或克尽职责保证船舶适航。•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的具体涵义:——承运人必须真实、适当及合理地履行《海牙规则》第3条所列明的各项义务;——要做每项合理的事情,而不是做每项可能的事情;——作为具有通常要求的技能并谨慎行事的船东,承运人应采取各种合理要求的措施,保证满足特定航程需要。——适航是承运人单边义务,其不得要求货主确认船舶是否适航。——若承运人已经克尽职责,仍然未能发现潜在威胁,这时承运人已经履行了适航义务。那么,因船只潜在缺陷引起的不适航所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免责。•(三)适航的时间范围•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汉堡规则》规定:整个航程中,全都是适航的时间范围,即承运人要保证在装货港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船舶在中途港、挂靠港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船舶在航行期间的整个航行过程中,船舶必须适航。•《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规定: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这一连续期间。即承运人应该在货物开始装船至装船完毕直至最终船舶开航这段时间,应该保证船舶必须适航。•(四)举证责任及不适航的后果•1.举证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证使船舶适航的责任。•当货方提出由于船舶不适航造成货物损失时,推定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完善履行适航义务所造成,承运人要负担责任。而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做到谨慎处理、克尽职责,则其可以免责。•2.不适航的后果•英国与中国主张:只有当货损与船舶不适航有因果关系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出现了不适航和货损,如果货损不是由于不适航造成的,承运人依然不负责任);•美国《哈特法》规定:除非承运人举证在所有方面都做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否则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货损不是由不适航引起的,承运人依然要负责赔偿)。•当货损是由不适航和其他原因共同引起时:•《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但可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若货损是由不适航与其他原因共同引起,则承运人须区分原因,而若不能区分原因,承运人对货损负全责。一般情况下,货损的原因很难区分,因此承运人往往要对货损负全责。•三、管理货物义务•概念: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适当管理,使货物能够在良好的状态下到达目的港,并将其交付收货人。(一)管货义务的内容•《海牙规则》和《海商法》将承运人管货义务划分为七个环节:装载、搬运、积载、运送(输)、保管与照料、卸载。•(二)管货义务的主观要求•《海牙规则》和《海商法》规定:承运人要妥善(Properly)、谨慎(Carefully)。•——妥善是指承运人应该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合理的配备人员和设备,设计安全保证措施,尽可能的保证货物安全。•——谨慎指承运人应该对货物有良好的态度和责任心。•《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要想不负担货损责任,则必须要举证自己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合理的要求和措施。•(三)管货义务的期间•《海牙规则》——“钩至钩”•《汉堡规则》——“港至港”•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1)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港至港”期间,即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四、不得绕航义务•(一)绕航的概念•广义:英美国家认为,如改变航次、地理上的航线、超载、错误交付、未载明的甲板运输等等都属于绕航,构成根本违约;•狭义:船舶在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了约定的、习惯上的或地理上的航线。•绕航的合理性: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如果绕航是出于船舶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则这种绕航是不合理绕航。•合理绕航:指为了避免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而进行的绕航。另外《海牙规则》规定,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产生的绕航为合理绕航,承运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二)绕航的责任•早期英国普通法认为不合理绕航构成了根本违约,货主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不支付运费;如果出现了货损,承运人不得享受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各项免责,并不能提出抗辩,此时承运人承担类似货物“保险人”的角色,对货损负担责任。•美国法律认为不合理的绕航属于根本违约,承运人承担“保险人”职责,承担货损责任。•《海牙规则》规定,不合理的绕航是违反公约或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丧失相应权利。•权利有哪些?——(1)单位责任限制;(2)1年诉讼时效;(3)谨慎处理的抗辩;(4)免责事项抗辩。•目前的情况: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采用绕航与货物灭失或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判断承运人的责任。•“自由绕航条款”内容,如:“船舶可以自由以任何顺序,停靠习惯航线上或者航线之外的任何港口”“凡是遇到目的港发生罢工、封闭或者拥挤时,承运人可将货物卸在任何安全而方便的港口”“在本条款的规定下,任何货物的卸载将被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自由绕航条款”•“自由绕航条款”的效力:•如果是合理绕航,则不需要此条款,承运人也不用承担责任;而如果将某些不合理绕航也囊括到此条款规定的绕航范围中,则《海牙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相抵触,因此一般认为此条款无效。∴即使有该条款规定,也是多余的。“自由绕航条款”•五、不得延迟交付义务•延迟交付是指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或应该到达的期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1)实际损失:因延迟导致货物本身发生实际灭失或损失。(2)经济损失:货物本身虽然没有发生灭失或损坏,但因为延迟交付导致货主无法继续出售或者无法实现本应实现的利益,如市价损失、利润损失、停工损失、利息损失及无法履行与第三者的合同而赔偿的损失等。•1.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哪一方?•2.适航的概念•3.航海能力的内容•4.《海牙规则》保证适航义务的标准?•5.《汉堡规则》以及《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规定的适航时间范围?•6.承运人管货义务的环节•7.《海牙规则》和《海商法》规定的有关管货义务的主观要求?•8.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9.《海牙规则》规定不合理的绕航导致承运人丧失了哪些权利?本章要求掌握主要内容《海牙规则》•海牙规则(Hague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HagueRu1es:H.R.),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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