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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①《预算法》②《预算法实施条例》及③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一)《预算法》→→是核心法、骨6干法1、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国家预算管理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的依据。(二)《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的补充说明,由国务院颁布。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二)国家预算的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依据“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分为五级:中央预算省级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各级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1.中央预算→指中央政府(各部门)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中央对地方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2.地方预算→由省级总预算组成包括(同中央预算类似)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上级政府对地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3.总预算→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是总预算的基础,收支项目较详细具体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本级机关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和批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预算的起点,如负责审查草案/批准预算执行/撤销人大常委的决议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执行报告。②批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③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预算决算不当的决议※※区别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监督执行/调整/批准决算/撤消国务院/下级人大常委的决议①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②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2③撤消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预算决算的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草案/批准预算执行/撤消人大常委、本级政府的决议(二)各级政府的职权――编制和执行1.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执行;编制调查方案;监督执行;撤销各部门政府不当决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报告;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具体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具体编制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具体编制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监督执行/报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2.各单位的职权编制草案/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形式:税收收入→→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如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出让收益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如罚没收入(二)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一)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财政部门负责部署。1、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2.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2收,3支P216地方预算的编制内容:3收,3支(二)预算的审批中央预算:→→全国人大审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大审批(三)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预算调整是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需要而产生的变更。中央预算的调整→→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审批县以上地方预算→→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审批乡、镇预算→→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批六、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年度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审批。3县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审批。乡、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审批。七、预决算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监督县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监督。乡、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第四章章节学习要点一节:通过实施时间-概念-作用3-级次5-构成-职权-程序(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及监督二节:通过实施时间-三大构成-概念-4原则-5功能-2模式-3当事人-5方式-5检查三节:概念-5大账户-收缴方式2-收缴程序2-财政支付方式2-程序2竖成线,横成片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由财政部门颁布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省据各地具体情况颁布如《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来源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中央预算→→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货物、工程、服务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目录、标准(二)公平竞争原则→→针对供应商,公平竞争选择最优供应商。(三)公正原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不偏不倚(四)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一)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应用采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分散采购→→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4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买方)(二)供应商(卖方)(三)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一般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分散采购七、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不采取招标方式,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4.单一来源→→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提供5.询价→→向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进行分析比较选择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012补充增加的: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财政支出,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的支出)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在国库会计中使用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外支清算)5、特设专户: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中国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一)收缴方式1.直接缴库:是只有缴款单位或交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5(二)收缴程序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一)支付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2.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二)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本文标题:2014法规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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