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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4——0206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监理人: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四年四月制定-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范围:;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定义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2-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一)签约酬金(大写):元(¥)。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保修期服务酬金:。(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二)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元(¥)。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计天。2.相关服务期限:(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年月日止。(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3-资质证书编号: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3“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6“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1.1.8“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1.1.9“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5-1.1.10“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3“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5“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6“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1.1.17“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8“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1“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6-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1.4通知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1.5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6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7-2.1.2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3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8-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5)涉嫌犯罪的;(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2.4.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2.4.5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5守法诚信-9-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2.6保险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2.7提交报告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8文件资料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10-3.3.1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进行补偿。3.3.2委托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
本文标题:2014版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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