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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解读中鸿税务师事务所冯建新郑枭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通知,中鸿税务师事务所结合多年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经验对指引中变化条款进行解读,以便于财税服务工作者更好地交流学习。从总体上看,本次《工作指引》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变化:1、内容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新指引内容逻辑安排上更为科学合理,基本按照“谁实施”、“程序”、“条件”、“附结果”、“后续监管”、“网站要求”的顺序展开,避免了老指引内容划分不清的弊端。2、认定条件更为严格具体。对基本条件(“一票否决事项”)在前几年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作出了重大且更为明细地调整(主要在企业创新质量及成果转化的逻辑清晰程度和信息披露责任两方面做了强化)。3、认定过程及后续监管更为严格。对参与认定的各方,包括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申报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从评审过程和后续跟踪两个时间段提出)。具体解读如下:一、实施主体的主要变化1、重新明确并适当扩大中介机构的范围。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具有出具专项报告的资格,且提高了资格门槛,强化了职责与纪律要求。--“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2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2、调整了评审专家团队的构成并细化了评审内容。明确了财税专家参与评审的资格,并细化规定了两类专家的审核内容。实质上是强化了对企业资料审核力度,特别是强化了财务资料披露口径的一致性及数据合理性的审核。改变了以往只在初期提交资料和汇签环节审核财务资料的状况。--“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二、认定条件的主要变化1、丰富了认定所需提交的资料。新增了需要提交的资料,对原有需要提交的资料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补充明确,对于技术相关资料的证明效力、证明逻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要求提交了很多“说明”。如《认定指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3其中特别明确了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提交的具体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纳税情况将更加透明地呈现在评审专家面前。2、首次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评价。(1)将自主知识产权分为I类、II类,并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可参与评价;(2)规定了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3)取消老办法关于专利获取期限的“3年”的规定;(4)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状态下只能由一方使用。3、对以往实务过程中有争议的概念作了明确。(1)明确了总收入的精确定义。——“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2)明确了人员统计的口径及计算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3)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趋同。【人员人工】科目,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取消了老指引中“其他支出”的模糊规定,进一步限制了“人员人工”科目的核算范围;【设计费用】科目,明确了创意设计支出可核算进入研发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科目,新增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田间试验费,顺应知识产权范围的变化;【委外研发费用】科目,明确了委托个人的研发费用可核算;【其他费用】比例提高——将原有的“10%”提高到“20%”;范围放宽—4—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4)明确了作为研发费用所占比例分母的“销售收入”采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口径!4、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版块作了大面积调整。(1)丰富了【知识产权】部分的评分要素,强化了对知识产权质量的评审。无I类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无自主研发获得知识产权的此版块不可能拿满分。(2)在【科技成果转化】部分,明确了一个科技成果只能构成1次转化,并将满分的年平均数要求由6项降低为5项。(3)在【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新增了“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的要求。(4)在【企业成长性】部分,将老指引中的“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将净资产增长率作为企业成长性的考核指标,实际上是增加了对企业股东投入及盈利能力的考核。三、监督管理的主要变化1、强化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的认定周期、公式周期及信息披露周期均作了明确。(1)新指引关于资料递交截止时间的规定,实质上决定了每年11月后不可能再开展认定工作。(2)公示周期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10日。并明确了在公式期内的异议必须要实名、书面提出。2、强化了对于申报企业的动态管理。(1)明确了认定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实地核查的权力;(2)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备环节开展随机抽查的权力;(3)通过增加提交资料的种类及缩短信息披露周期的方式强化了申报企业项目信息的披露责任——“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5(4)明确了在发生因对于研发费用比例产生疑问从而影响资质认定时,复核的范围覆盖3个年度;(5)明确了企业更名及搬迁时的处理方式;(6)将原来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的惩罚性规定,改为当年不得再次申报。3、强化了对认定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4、明确了资格期满当年的预缴税率,避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文标题: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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