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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洛克的政治思想汪蒙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200802080718摘要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关键词洛克政治思想社会契约说三权分立说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一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Lord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ofShaftesbury)。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洛克经历了1640-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然而资产阶级要革命,又害怕人民群众。正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资产阶级在革命中不是同广大人民结成联盟,而是自始至终同新贵族结成联盟,最后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通过宫廷政变即所谓“光荣革命”,以建立君主立宪制政府而宣告结束。胜利后的资产阶级为巩固自己所建立的议会统治,排除异己之见,急需一项理论上的说明和支持。这样被恩格斯称为“1688年阶级妥防产儿”的洛克政治思想便应运而生了。二洛克的政治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政府论》两篇。在上篇,他对君权神授、王位世袭作了有力地批判。洛克驳斥了封建统治者及其卫道士宣称的国王的专制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因而其王位应该世袭并有无限权威等等妄说。洛克指出:“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法则,从而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基础。”①这样,洛克不仅指出专制王权受命于天是一种无稽之谈,同时指出现存一切政府的本质是暴力机关,是按“弱肉强食的野兽法则”行事的,这种对统治阶级政府实质的揭露,给予专制王权以致命地打击,同时也给予新兴的资产阶级以及广大人民以反对封建势力的思想武器。(一)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说洛克认为,人类社会之初并没有剥削与压迫阶级的存在,而是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生活的人们是平等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在从属和受制关系”,管理社会的权力是全体委托赋予的。但同时他还强调指出,这种自由状态并不是“为所欲为的状态”,而是由“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自然法教导人们不要有损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权。他指出:“自然法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力,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因而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应保证“完全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利用自然法提供的一切权利和特权”,也应为人类保证和平和安全。洛克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如果谁也不拥有实施自然法,从而保护无辜者和制裁违法者的权力,那么这个自然法就会象其他一切涉及这个世界的人们的法一样变为无用之法。因而在不存在任何政治组织的自然状态中,强制性地确保自然法的实施,只能落在每一个人的身上。“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对于惩罚原则,洛克说:“以是否足以使罪犯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对于惩罚目的,洛克要求以理性和良知来限制惩处犯人的权力,并规定要对惩处与违法行为进行核对,以确定惩处是否恰当。在这里,洛克提出的“自然法”的理论是具有鲜明的反封建专制与一切形式专制的民主思想的。这一光辉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以后美、法等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家的法权思想的核心,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战斗纲领的理论基础。洛克在提出“自然法”学说的同时,又提出了“社会契约说”,洛克在论政治社会的起源一章中说,人类在自然状态“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洛克通过对美洲原始的印第安人的社会考察及对古代以色列等民族社会的研究,把人类最早的政治社会起源归结为“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协议”,即人类最早政府起源于相互订立的契约。他的“契约论”与“自然法”一样都是基于“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场,具有鲜明的反对专制主权的革命意识。(二)洛克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近代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理论的首创者洛克从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私有财产这个前提出发,坚决反对君主专制,不论是“暴君”统治还是“贤君”统治都反对。他认为君主专制就是君主一人独裁,一个人的意志代替了法律,他的行为没有任何准绳或规定可约束。他明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都完全不可能是公民的政府,而成为一切人痛苦的原因。洛克对君主专制制度的尖锐批判,不用说,旨在否定它在英国的存在。那么,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在英国究竟建立怎样的政府呢?洛克回答最适宜的形式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三权分立”的政府形式,也就是君主立宪政体。他首先指出,政府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执行外交(宣战、媾和、订立条约等)的权力,是最高权力。他依据立法权的归属,将政体划分为三种: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掌握,为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掌握,为寡头政体;立法权归一个人掌握,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他理想的政体则是建立在这三种政体之上的复合政体。这即是他推崇的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君主立宪政体是由民选的资产阶级代表组成国会,掌握着立法权,资产阶级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和公布法律。而国王掌握行政权和外交权,必须服从和执行法律。这就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三权分立”形式的政体。这个政体的宗旨是保障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和私有财产,所以说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政权形式。在对待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者的关系上,洛克主要强调了两点:其一,认为行政权和对外权是以同一权力作后盾,应合在一起交国王掌握,但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他坚持三种权力分开的理由是:如果让同一部分人掌握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诱使他们攫取权力而不受法律限制,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考虑是否符合一己的私利。因此,明确提出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国王必须服从国会和法律,不得僭越。其二,指出:“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共同体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他所以强调立法权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因为他十分懂得:这意味着全社会的人都必须服从这一最高权力,法律经它制定或认可便具有约束整个社会的效力。资产阶级掌握了它,就能由被统治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而自身的根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则可由国家政权来保障。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所论述的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实现政治妥协后,由国王掌握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交给资产阶级掌握,其实质在于论证英国实行阶级分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而这个理论也就成了资产阶级向封建势力作斗争的有力工具。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国会立法一步步限制国王的权力。1689年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和《兵变法》,使国王的权力大大削弱,资产阶级的权力大大增强,最后国王变成“虚君”,即名义上的君主。因此,可以说洛克的理论对于英国建立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政权形式,对于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当然,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还不完备,还有待于发展,但洛克作为这个理论的首创者,他为代议制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设计了一个蓝图,确立了基本思想。它对法国的启蒙运动,资产阶级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此,它在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也必须指出,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既表现妥协的一面,又表现脱离劳动人民的一面。就是说,洛克讲的民主政治专为资产阶级享有,劳动人民是被排斥在外的。三在18世纪,洛克的政治思想无论在本国还是在法国、美国都具有重大的影响。美国革命的思想竟如此接近洛克的理论,以致于一些研究者认为,似乎大多数有学识的美国人直接从洛克关于国家政体的论文中吸取了自己需要的政治概念。这种评价中的夸大性质是显而易见的。现代美国研究者约翰·邓恩呼吁人们不要忘记,美国宪法创作者所以能形成自己的观点,首先在于国内具备了为独立而斗争的条件。但他也承认,为了确认和论证自己独立形成的观点,杰弗逊、麦迪生、富兰克林、亚当斯和其他人曾求助过洛克的著作,他们从这位英国思想精英潜心研究过的体制中吸取了许多东西。事实总是事实:美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其中包括分权和起义权,从理论上首次证明其完全正确的是洛克的著作。洛克的思想对革命前的法国政治思想最伟大代表———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影响是巨大的。众所周知,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的积极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他领会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而写成的,而他那著名的、早已列入世界资产阶级国家法学宝库的分权学说,是他深化洛克政治思想的结果。革命激进主义思想家卢梭从洛克的遗著中,吸收了许多的东西。他与洛克不同,宣布人民主权完全不受限制,从而完善了人民主权的学说。卢梭特别强调人民反抗专制国家的权力不可剥夺。在他的学说中,没有洛克和孟德斯鸠所固有的妥协和模棱两可的痕迹。但是他承认洛克在许多理论问题上享有优先权。以上论述为认识洛克思想的历史意义奠定了基础。然而我们在对洛克政治思想进行评价时,还应注意到洛克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在有关国家的论述上,洛克完全站在纯理性主义的抽象概念的基础上并根本没有为解决问题而采取历史的、社会学的、心理学的和阶级的方法。所以,后来这些方法的推广彻底推翻了洛克关于国家起源的观点,又因为这些观点是他整个理论的基础,故上述方法的推广就动摇了其政治制度原则的根基。然而,由于洛克创建的纯理性主义模式的目标,从历史的角度看预测得正确,所以他为证明其目标正确而提出的一些论断必然在其理论基础已遭破坏之后仍显出很强的生命力。我们提及洛克关于对抗非法运用权力的学说和毫不含糊地宣布起义权,为利用他的遗产达到进步和革命的目的提供了可能性。当然,这种目的与洛克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动机相差甚远。如果撇开洛克对国家和权力的正式法学立场,撇开他对社会现实生活和矛盾的抽象化,那末,现在仍可进一步利用洛克的以下观点,如人民主权,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等等。现在,未必有谁还会援引洛克的作品,因为政治思想自他那时起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并异乎寻常地丰富和扩大了上述概念。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洛克不仅对资产阶级政治意识的形成,而且还对一系列业已超出资产阶级利用范围的内容和原则的制定,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种贡献是无可争议的。参考书目:①罗素:【英】《西方哲学史》,[M]商务印书馆,2006年。②洛克:《政府论》(上、下),[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③J·邓恩:《18世纪英国和美国的洛克政治学》,[M],载约翰·洛克的《问题与看法》,剑桥1969年版。④肯德尔:《约翰·洛
本文标题: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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