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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潭国土资发〔2013〕67号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雨湖区、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征拆办: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征地拆迁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潭国土资发〔2010〕135号)同时废止。湘潭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25日XTCR-2013-13001-2-(此页无正文)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3年7月25日印-3-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下称“征地拆迁”)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交办市城区建设项目用地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下达《征地拆迁任务交办书》,具体由湘潭市征地拆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拆管理处”)承办并组织材料审查。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执行。二、征拆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和缴存自征拆任务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拆机构应当根据征地批文和土地分类面积表拟制项目征拆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报市征拆管理处或县(市)征拆办。征拆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只作为申请征地单位缴存征拆资金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实施征拆补偿安置费用的结算依据。申请征地单位按概算将征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4-征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征拆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计费账户,按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结算、审计。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拆机构起草《征收土地公告》报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征拆机构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范围图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村组进行张贴,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征拆管理处备案。四、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宣传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和政策,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的资料归档保存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征拆办承办。五、征地拆迁实物量测量登记县(市、区)、开发园区组织征拆机构及乡镇村相关人员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实物情况进行测量登记,并由公证机关全程进行公证。(一)征地面积测量摸底。征拆机构根据批准征地的范围,会同涉及乡(镇、街道)、-5-村组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1、主要内容包含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土地地类、青苗、地上附属设施等情况。2、农业人口数以村统计报表为依据,出现较大争议时,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为准;地类以征用土地分类面积表为准。3、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需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同时征拆机构应当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采取公证、摄像、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不签字确认的,以证据保全的为准。(二)房屋测量及附属设施登记。征拆机构会同乡(镇、街道)、村组、测量技术单位对征地范围内被征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登记,并做好现场调查记录,对拒不配合的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同时申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1、核查每户的户口簿(含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原件,并进行详细登记和拍照存档;复印户口簿或拍照存档,同时建立被征拆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电子档案。2、确定房屋结构类别、建房时间,测量技术单位绘制房屋平面图并标注尺寸,对被征拆房屋全貌、四至和附属设施等进行摄像或照相取证。建立被征拆户房屋纸质和电子彩色照片-6-档案。3、登记有关证件编号、名称,同时收回相关证件存档核查,建立被征拆户土地权属证书等电子档案。4、所有调查登记的数据应当经被征拆户签字确认。经征拆机构书面通知和告知后,仍拒不配合征地拆迁调查摸底、不提交相关证件、证件遗失的或不签字确认的,以查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批准资料为准。(三)征拆机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征收土地地类、面积,被拆迁房屋结构、面积,被安置人口情况等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测量技术单位对测量技术成果负责。六、房屋合法性认定、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认定、自拆自建宅基地补助征拆机构完成土地及房屋测量登记后,应当将征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认定等事项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征拆工作联席会议(下称“县市区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认定。审查认定结果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要求附会议签到表),并报市征拆管理处备案。七、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拆机构负责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村组进行张贴,-7-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摄像、照相方式予以取证存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征拆管理处备案。八、被征拆户基本情况公示(第一榜)征拆机构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对被征拆户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家庭人口(包括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情况,认定的房屋面积计算人口、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被征拆当事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九、支付征地补偿款征拆机构应当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为单位,其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该农户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按规定纳入城镇就业服-8-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为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纳入人数原则上按照征收土地面积与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应当建立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纸质和电子档案备查。十一、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第二榜)征拆机构根据一榜公示内容或复核结果结合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清册》,报审核机构审核。征拆项目涉及的拆迁对象的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应当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十二、上户告知被征拆户基本资料情况公示(第一榜)和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第二榜)后,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逐户向被征拆当事人通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情况和补偿费用,复核和复查有关遗留和遗漏项目;听取被征拆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同时做好每次上户记录。十三、下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征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制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同时附《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清册》并送达被征拆当事人,对-9-拒不配合的,采取摄像、照相方式予以取证,通知办理房屋拆迁补偿费提存手续等相关事项。十四、支付征拆补偿款,腾交房屋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征拆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征拆机构申请复核。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一)征拆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偿费和住房货币安置补贴(宅基地补助)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二)被征拆当事人收到补偿款后,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时间腾地交房。征拆机构验收后,将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金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三)被征拆房屋经依法补偿后,征拆机构应当与具有拆除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拆除施工合同,由具有拆除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被征拆房屋实施机械拆除,不得人工拆除,同时对拆除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作为完成征拆工作任务的考核依据。十五、责令限期腾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送达后,被征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复核又拒不腾地的,或申请复核后拒不接受复核-10-结果仍拒不腾地的,由征拆机构向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限期腾地。对征地程序合法、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安置措施落实后,仍拒不履行限期腾地决定的被征拆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和司法强制执行的,不得支付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十六、申请审核和办结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完毕,征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写出项目工作总结,由征拆机构向市征拆管理处或县(市)征拆办书面申请办结,同时将该项目的征拆补偿安置的全部原始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清点、整理、装袋,提交市征拆管理处或县(市)征拆办审核。项目征拆完毕后,审核机构负责出具《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结算意见书》,审计部门进行同步跟踪审计。审核机构和审计部门达成的一致结果作为项目财务结算、工作经费结算及征拆成本结算的依据。十七、资料归档,注销权证对审核后的所有征拆补偿安置资料由市征拆管理处或县(市)征拆办移交同级国土资源档案馆归档管理。征拆补偿安置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依法注销或核减相应面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11-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权证依法变更或注销。自完成征地工作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剩余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重新进行登记,同时将登记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执行。附件:相关征拆补偿安置公文和表格范本-12-附件范本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土公字〔20××〕××号××××××建设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政国土字第××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湘潭市××区××乡××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征地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时间:20××年×月×日。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四、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区××乡××村;(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三)征地面积:××公顷(合××.××亩)。五、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13-(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规定执行。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3〕84号和《××××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20××〕××号)文件规定执行。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
本文标题:2013集体土地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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