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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2014-01-06高速公路高边坡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第二稿)
1/7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加强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完善专项施工方案,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高速公路的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在施工阶段,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其他公路工程的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可由各地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当地工程建设经验,并参考以下标准确定。(一)高边坡工程。高边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含30m)、土质边坡超过20m(含20m)的挖方边坡。2/7(二)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是指深度超过5m(含5m)、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在边坡坡底5m范围内的开挖工程。(三)其他。在地质条件复杂、气候条件恶劣、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复杂,以及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的高速公路的边坡和基坑工程,也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第四条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一)总体风险评估。以高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整体为评估对象,根据其工程地质条件、场地位置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评估高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整体风险,估测其安全风险等级,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建议要点。属于静态评估。(二)专项风险评估。以高边坡或深基坑工程中的施工作业活动(或施工区段)为评估对象,根据其施工风险特点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分析,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确定专项风险等级并提出重大风险源风险控制措施建议。属于动态评估。第五条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计划、选择评估方法、开展风险分析、进行风险估测、确定风险等级、提出措施建议、编制评估报告等方面。评估主要步骤如下:3/7(一)开展总体风险评估。针对总体风险评估对象,采用《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推荐的总体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法,确定风险等级,提出控制措施建议要点。(二)确定专项风险评估范围。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高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或单项指标超限过大(详见《指南》)的高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应纳入专项风险评估的范围。(三)开展专项风险评估。1.风险辨识。对高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进行分析,辨识潜在的风险事件。2.风险分析。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运用风险传递路径、事故树、鱼刺图等方法分析施工作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事故致险因子。3.风险估测。一般风险源的估测可参考检查表法、LEC法等以相对风险等级确定,对重大风险源宜采用《指南》推荐的指标体系法等定量评估方法,发生事故的概率及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其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照相关风险等级标准,确定专项风险等级。4.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控制措施建议。根据风险接受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分级控制措施建议。在正式开工前,对专项风险评估等级为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重大风险源,应根据完善后的高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方案、4/7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风险再评估,确定残余风险等级。在开工后,应动态跟踪风险控制情况,当工程地质条件或施工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且对施工安全有明显影响时,应进行风险动态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六条总体风险评估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专项风险评估应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后、正式开工前开始,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开展动态风险评估。第七条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总体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并委托行业内具有相关经验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专项风险评估工作应由合同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当施工单位的评估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行业内具有相关经验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相关风险评估工作。第八条风险评估工作应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经验,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参与类似工程施工或评估工作的经历。评估小组成员应由工程、地质、安全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具有相关工程施工或评估工作经历。评估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应取得《指南》培训教育合格证书。第九条风险评估工作应按《指南》要求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风险评估过程的主要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区域或节点、事故可能性等级、规避或降低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5/7第十条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应分阶段进行,分别形成评估报告,并通过内审和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对评估小组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内审,评估小组根据内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专家评审。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的代表参加。专家组成员应由不少于5名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及资格的专家组成,并应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风险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小组应根据评审意见完善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评估工作流程,实施动态风险管理,加强施工预警预控。(一)规范评估工作流程。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着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专项风险评估的结果,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监理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除执行现行行业规定之外,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二)实施动态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对合同任务范围内的重大风险源逐6/7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重大风险源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确保风险源登记、公示、销号等程序闭合,档案资料完整。鼓励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创新风险管理手段,依靠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监测,实现监测预警、科学评价、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提高风险管控的有效性。(三)加强施工预警预控。应根据风险接受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预警预控措施。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的风险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风险告知牌。2.适时组织对重大风险源的应急救援演练。3.当专项风险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且无法降低时,必须提高现场防护标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视情况开展第三方施工监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总体风险评估报告,不得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需要进行动态评估的,动态评估报告可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或复工指令下达的必要条件。风险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应向建设单位报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参与施工单位的动态风险管理工作,督导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予以记录。对施工中7/7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办法。对专项风险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应组织专家或行业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论证或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当风险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工程重大风险源预警控制标准,明确施工注意事项及现场监控监测要求,参与制定风险管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如实反映评估项目的风险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将高速公路高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专项风险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应切实加强重点督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根据评估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建立行业风险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专家库,维护评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2014-01-06高速公路高边坡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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