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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疆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2014版)》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1、修改:第八条井口距离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小于75m;距民宅不小于100m;距铁路、高速公路不小于200m;距学校、医院、油库、河流、水库(井深大于800m的井,距水库堤坝应不小于1200m)、人口密集(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及高危场所等不小于500m。2、修改:第八条若安全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由油田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建设方进行安全与环境评估,经油田公司井控办主任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评估意见处置。3、修改:第十六条(二)3、70MPa节流管汇如图11、图12。对于玛湖、吉木萨尔致密油区块等低渗率的生产井,也可不配置液气分离器。4、修改:第十六条(三)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应与防喷器压力等级相匹配,止回阀端接2"由壬,由壬压力级别与所用管汇级别一致,105MPa的可以使用70MPa的由壬,直通端可作副放喷管线。5、修改:第二十四条(三)使用高压软管线时,有固定安全链(绳),软管中间固定牢靠;35MPa、21MPa节流管汇可以使用14MPa高压耐火软管,70MPa及以上压力级别节流管汇可以使用35MPa高压耐火软管。6、修改:第二十四条(四)3、管线出口距井口的距离:浅层稠油井30m;生产井老区探井一般生产井50m;预探井、评价井以及气井(非气井)75m;含硫油气井100m。预探井、评价井、气井、高含硫油气井和地层压力大于35MPa的井,辅助副放喷管线长度执行主放喷管线标准。浅层稠油井、可只接主放喷管线;玛湖、吉木萨尔致密油等区块低渗油藏的生产井,可只接主放喷管线。对于未接副放喷管线的井,应配备相应长度的辅助放喷管线和固定基墩,在需要时可以随时连接,具体要求在工程设计中明确规定。管线出口前方50m以内不应有居民区、营房、省级以上道路、河流、湖泊、盐池,也不宜有其它设备等障碍物。7、修改:第二十四条(七)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除安装高压表外,还必须安装带有旁通开关(处于关位)的10~16MPa低量程压力表,度盘朝向应便于观察。8、(四)增加:7、为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放喷管线中部可以使用三通,以便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喷出物排入废液池内。通向废液池的短管,宜用基墩固定。9、修改:第二十六条(一)配备坐岗房。钻井液循环罐有液面监测声光报警装置(能直接读出罐内钻井液增减量,以立方米为刻度单位),报警装置分别安装在钻井液罐面(坐岗房内)和司钻操作台附近,报警值设置不宜超过1m3,钻井液增减量的数据读取误差不超过±0.3m3。10、修改:第二十六条(二)2、排气管线采用法兰连接,内径不小于140mm,接出井口50m以远,每10-15m固定牢靠。固定基墩重量不低于400kg,基墩地脚螺栓直径不小于20mm,地脚螺栓在水泥基墩的预埋长度大于0.5m;固定压板宽100mm、厚7mm。11、修改:第二十七条(四)更换井控装置部件后、防喷器现场安装后二开井段每隔40~45d,三、四开井段(稠油井除外)每隔25~30d,用堵塞器或试压塞按照上述要求试压。12、修改:侧钻井、老井加深井,试压值按照防喷器、采油树四通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70%及预测最大关井压力四者中最小值进行试压。法兰式管挂井的全封闸板不做现场试压。13、修改:第二十七条(八)三开井(稠油井除外)及以后各次开钻的试压,必须用专用试压车或泵车试压。14、修改:第五十一条(一)井场钻井设备的布局要考虑防火的安全要求。在森林、苇田或草场等地钻井,主放喷管线出口处,应有U型燃烧池(长×宽×高宜为:5×3×2~3m),防止放喷点火时引燃周围的植物。隔离带或隔火墙,隔离带宽度不小于20m。(六)消防器材的配备宜执行SY/T5974-2014《钻井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5、修改:第五十一条(二)1、生活区应在井口的上风方向,距井口>100m,新区第一口探井和含硫油气井的生活区距井口>300m。16、修改:第五十一条(二)3、在环境敏感地区,如盐池、水库、河流等,应在井场右侧挖一个专用的体积>200m3放喷池或使用总量不少于60m3的放喷罐。17、修改:第五十一条(二)发电房、锅炉房和储油罐等设备的摆放距离与位置,执行Q/SYXJ0947—2013《钻井井场设备布置要求》;18、修改:第五十二条(五)放喷管线向井场左右接出100m远,并在主放喷管线出口处准备好点火装置,以便在放喷时点火。手动点火装置可以使用喷射距离超过10m的彩珠弹。19、修改:第五十二条(六)1、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安装在司钻操作处、圆井、一号罐、钻井液接收罐处,探头距离监测面高度在0.3—0.6m,主机安装在干部值班室、坐岗房、司钻操作房内。对于有综合录井仪的井,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可以由录井队安装并维护,钻井队可以不安装。至少配5台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值班干部、当班司钻、坐岗人员随身携带)及专用硫化氢报警器,逢五逢十由值班干部(白班)检查上述设施并记录。3、其它井至少配一套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司钻或坐岗人员随身携带),当监测到硫化氢浓度大于15mg/m3(10ppm)时,立即按照前两条规定配置硫化氢监测仪、正压式呼吸器等设施,并执行SY/T5087。20、修改:第五十九条2、机关处室:工程技术处处长、副处长,钻井工程管理科、井控与监督管理科各岗位,勘探处主管勘探部署方案的副处长。21、增加:第五十九条6:从事钻井生产的采油单位:主管钻井生产的领导、钻井设计审核人员、钻井管理人员。
本文标题:2016井控细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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