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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1、会计法律制度构成制定机关法律效力举例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会计法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及相关部委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准则》、《××办法》、《××制度》、《××规范》地方性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最低《××地区××办法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级管理。3、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学术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5、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第三节会计核算6、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7、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8、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9、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10、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1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12、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作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13、其他记帐作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14、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15、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分管财务的副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经理财务报表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而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1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办法)、其他组织。17、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1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19、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20、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21、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22、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2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计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保管期限会计档案范围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15年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2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25、对于保管期满的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26、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第四节会计监督27、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监督种类主体对象监督时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单位经济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外部监督政府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各单位会计工作事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委托单位经济活动事后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28、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29、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3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重点)(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1、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包括会计学会)。(判断、选择)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五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32、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4条(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按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3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注意】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具体岗位(1)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2)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1)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人员(2)收费员、收款员、收银员(3)审计人员34、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会计工作交接35、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6、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第六节法律责任37、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会计法:“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从业资格【注意】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但考试要选行政处分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38、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3)不依法设置账簿(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39、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资料(1)通报(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罚款(5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1)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二章结算第一节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1、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市找零现金不计入其中。2、限额:3~5天≤15天第二节支付计算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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