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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胶邦里仁创业和科技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租赁合同(二0一年度)胶邦里仁创业和科技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甲方:胶邦里仁创业和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胶邦里仁创业和科技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一年免、两年减半、三年减30%”的房屋优惠政策,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入驻孵化基地,已享受房屋第一年免费的优惠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经营场所租赁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场地位置与面积甲方为乙方在孵化基地(海尔大道69号胶邦里仁创业和科技孵化基地办公楼)提供创业场地,位于楼号,共间面积为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一年。三、租赁用途根据甲方场地的布局和规划,乙方租赁场所仅限于。四、费用及缴纳方式1、租金标准:1、租金标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齐租金万仟佰拾元(¥),票据号码:。2、物业费、水、电等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l、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协助乙方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为乙方提供创业所需的基础条件,同时为乙方提供产品展示、发布会议治谈场所。3、协调中介代理、咨询,记账等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基地,为乙方提供工商、税务、财务“一站式”服务。4、为乙方提供会务服务、项目推介、宣传推广、电子商务服务。5、为乙方办公提供广电网络、电话等基础设施,使用费用自理。6、协调物业公司做好后勤、安保、卫生保洁服务工作。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l、应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2、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转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办公场地,且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概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每间2000元(乙方在签订入驻协议时已缴纳,签订本租赁合同时顺延使用),企业退出孵化基地并完成工商、税务注册地迁移或注销手续,清算水电等费用后,根据双方履约情况,甲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从保证金中扣除)。5、如需对入驻房间进行装修改造,需在施工前将装修改造方案及设计施工图书面报甲方备案审核,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内部装修设施。6、自觉维护孵化基地办公楼整体形象,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不得从事有损于孵化基地形象的活动和宣传。7、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确保整个孵化基地办公正常运菅。8、租赁期满,乙方如想继续使用孵化基地办公场地应提前一个月或按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办理续租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场地租赁费的,视为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将租赁场地内的自备物品转移,如超过三日,则视为自动放弃对场地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场地内遗留物品进行处理或异地封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9、乙方要保证科技研发或实验安全无危害,若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乙方要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并组织本公司职工搞好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和整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七、合同终止乙方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以采取断电、锁闭以及强制收回房间等措施,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基地,并办理工商、税务注销或地址变更手续。1、乙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造成孵化基地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2、乙方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3、乙方直接对所使用的房屋转租、转借或以合作、合伙、公司下设部门名义间接对所使用的房屋转租,转借的。4、乙方利用创业场所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5、乙方假借孵化基地名义从事非法宣传、经营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6、乙方有辱骂、攻击基地工作人员、门卫或保洁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7、乙方其它违约情形。8、因市政府统一规划或甲方项目整体调整需要,确需终止入驻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八、其它约定条款1、因不可抗拒因素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乙方应保证本合同签署页所留通讯地址、电话真实有效,保证甲方按该地址邮寄的有关通知、函等邮件能够送达乙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送达乙方。乙方若变更通讯地址,电话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后果自负。3、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消防安全责任书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联系地址:胶州市海尔大道69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82279018联系电话:本协议书签订时间、地点:年月日胶州市胶邦里仁创业和科技孵化基地全消防安全责任书为加强胶邦里仁创业和科技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第6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特签定本责任书。第一条各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服从孵化基地有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一切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孵化基地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第二条入驻企业严禁在孵化基地内私自动用明火,确因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经孵化基地兼职消防人员查看现场,并落实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后方可进行。第三条入驻企业严禁在孵化基地内吸烟,并有效劝止来访客人在孵化基地内吸烟。第四条入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禁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标志牌等消防专用设施;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入驻企业若违反本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负责。第五条入驻企业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必须经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书面批准方可施工,必须使用不燃、难燃装饰材料。入驻企业严禁在孵化基地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焚烧物品。废弃商品和易燃包装物不得在孵化基地内存放,必须于当日搬离孵化基地。第六条入驻企业严禁个人拉接临时线路,不准私自修理、破坏电表箱和打开表箱,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第七条入驻企业严禁在消防通道门口和防火门下方堆放物品,阻碍通道畅通,严禁随意占用空间,悬挂广告牌,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八条入驻企业对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消防隐患限期整改书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自负。第九条鼓励入驻企业对在孵化基地内经营商品和财产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第十条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规定的入驻企业承担,孵化基地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房间,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2016入驻企业租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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