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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历年考情概况分析以往考题的命题规律,本章应试特点是:(1)基本是简单客观题,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2)考点较多,分值相对不大,-般在13分左右。(3)重点较为突出。本章考查的重点集中在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这4个税种,对于关税也需要重点关注,其他税种熟悉了解。二、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题型2013拄2012年2011年考点单选题6题9分5题5分3题3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的计算;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与优惠;契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减免;印花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的计算;契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多选题3题6分3题6分3题6分关税的完税价格;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契税的计税依据;车船税的纳税人及税收优惠;印花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判断题2题2分2题2分1题1分关税税收优惠;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计11题17分10题13分7题10分三、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本章主要内容包括9个税种,分别是:关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另外还涉及了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中的4个小税种。考生在复习本章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归纳和积累,以便对各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规定、纳税时间地点等准确区分。四、2014年教材主要变化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有三处措辞和两处数字的调整。本章主要内容导图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关税法律制度(-)纳税人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具体包括:(1)外贸进出口公司;(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提示】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二)课税对象和税目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关税税目。(三)税率1.税率的种类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1)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2)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进口关税-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提示】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2.税率的确定表6.1关税的税率情形税率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四)计税依据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2)特殊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①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③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④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⑤逾期未出境的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每月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⑥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提示】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3)国际市场价格法。(4)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5)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2.从量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3.复合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4.滑准税计算方法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六)税收优惠法定性减免税:(1)-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七)征收管理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次性缴纳。二、房产税法律制度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种税。(-)房产税纳税人【★2012年单选题】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二)房产税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它是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提示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烟囱、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提示】位于农村的房屋,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房产税。(三)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30%)(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2.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四)房产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表6.2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人×12%(或4%)【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五)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3.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规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13年有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其中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机器设备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房产税为()万元。A.16.8B.168C.24D.240【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计算。企业应纳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六)房产税的税收优惠【★2012年单选题】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损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4)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9)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年单选题】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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