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新版机动车产品汽车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产品汽车认证实施规则1CNCA-C11-01:2014质量部2014年12月2规则修订背景资料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是2001年发布的,该规则参考了欧洲车辆型式认证的模式和框架,但由于当时我国汽车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差距,同时考虑到我国产品强制性认证刚刚推出,需要一个引导的过程。因此,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5/EEC中关于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未纳入我国的车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规则经历以下六个阶段:•CNCA-02C-023:2001•CNCA-02C-023:2002•CNCA-02C-023:2002/A2•CNCA-02C-023:2005•CNCA-02C-023:2008•CNCA-C11-01:20143规则修订背景资料自2002年实施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至今,汽车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经过了6次修订,变化最大的一次是2008年针对CNCA-02C-023:2008的修订,将产品技术信息进一步补充完整并引入了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提升认证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与国际通行认证模式接轨的工作。这次变化,为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等方面管理中对认证结果的采集信息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提升了认证在行业在汽车产品管理中的地位。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要使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更加规范、有效、更有生命力的指示,按照国家认监委加强产品强制认证有效性、控制风险和实施规则与实施细则分开的要求,并参考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强化对车辆产品管理的做法,我们对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进行了修订,以达到强化认证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产品认证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有效控制风险、推动认证制度和车辆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4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结构的变化此次规则中明确CCC认证规则体系由原来的单一产品实施规则,转变成由通用实施规则、产品实施规则和实施细则三部分组成。通用实施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别产品,由CNCA发布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产品实施规则针对不同产品,由CNCA发布。实施细则是由认证机构制定,依据上述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5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成车辆和非完整车辆)。•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成)、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及并非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和三类底盘。二、术语增加其他术语如下:2.1完整车辆2.2非完整车辆2.3多阶段制造车辆2.4基本车辆2.5零件2.6总成2.7汽车零部件2.8系统2.9二类底盘2.10三类底盘2.11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2.12非量产车2.13改装车辆等。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500台。6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7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术语(CNCA-C11-01:2014)2.1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2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3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认证,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4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2.5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野镜总成中的镜片、制动软管总成中的接头。2.6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2.7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2.8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2.9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2.10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2.11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2.12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大于500台。2.13改装车辆: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注①: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文件,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辆,非量产完整车辆改装车。8一类底盘:即整车二类底盘:完整车辆去掉货箱(车厢)及专用装置的机械整体三类底盘:完整车辆去掉车身或驾驶室、货箱(车厢)及专用装置的机械整体四类底盘:散件状态的三类底盘9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三、认证模式•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的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10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委托;•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11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认证所需资料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基本信息:•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工厂的公司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企业);•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定律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境外生产改装车的生产者(制造商)应提供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授权改装文件、品牌及总经销商备案的证明文件;•工厂审查调查表•认证委托人应根据GB27999-2013《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及相关要求,按期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12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三、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认证产品信息•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见附录1,首次申请及参数发生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计划发生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获证后每年);•车辆的车辆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车辆型号及其对应的区分参数指标(首次申请和变更车辆车型系列、单元、车辆型号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位(或每一不可分割组合)可能使用的符号及其对应的车辆技术信息(首次申请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变更时);•企业应用于区分车型的车辆外部标识信息(每一车型系列,首次申请及变更);•改装车对改装部分的详细描述;13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的承诺函。(一致性控制计划中可体现)14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型式试验增加利用企业资源进行试验的内容•利用企业资源进行试验其过程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认证实施细则并组织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整车及部件认证的COP试验可采用TMP(利用企业试验资源,由检测机构人员进行)、WMT方式(相当于目证试验)•A、B类企业可申请TMP、WMT方式15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型式试验1、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指定实验室的选择、试验方案的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16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型式试验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送至指定的实验室;必要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试验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试验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和要求详见实施规则附件4《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17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型式试验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试验项目。本规则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件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18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型式试验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障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若有试验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制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定检测结果的,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说明;•改装车技术判定条件在实施细则中说明。19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型式试验3、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20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六、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审查为认证机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审查和评价;•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同时进行;•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5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需要;•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要求制定量产车生产企业及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工厂审查实施细则,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审查要求得到落实。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
本文标题:新版机动车产品汽车认证实施规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971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