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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培训班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3日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第一部分新食品安全法解读近十年来被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2006年:孔雀石绿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2009年:晨园乳业“皮革奶”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2012年:白酒塑化剂事件2013年:广州发现大米镉超标事件2014年:顶新“黑心油”事件福喜腐肉事件2015年:“僵尸肉”事件我国食品监管立法历程1965年8月国务院批转《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3年7月1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历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于2015年4月2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终获通过。▲由原来104条变成154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体现的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新法修改的亮点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第五条)终结了“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第四章)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特别强调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管与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57)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第二章),增设了责任约谈(117条)、风险分级管理(109条)等重点制度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第二章)。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27条),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第四章第四节)。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11条),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49条)。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8条)。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1、123、141、147条)。亮点二:6个方面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121条)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123条)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无证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22条)▲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123条)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134条)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122、123条)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148条)▲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31条)亮点三:4个方面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9条)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9条)◆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115条)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10条)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62条)◆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62条)◆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131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109条)◆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111条)◆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114条)◆四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113条)二、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影响◆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4条)(学校食堂学校)◆二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42条)◆三是对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项规定。(75-79条)◆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增设新规定。(81、82条)三、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影响◆一是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78条)◆二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69条)◆三是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49条)新法的主要相关内容(含主要修订部分)本法适用范围(第2条)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二是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第四章分四节对食品经营分别作了规定◆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控制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特别强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57条)◆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42条)◆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六是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3类)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
本文标题:2015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解读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教育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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