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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单元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高考考点(1)我国的国家性质: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考查重点(1)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特点。(2)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性义务。(3)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关注热点(1)运用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分析我国各级政府关注民生、关注大学生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的政治学依据和意义。(2)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结合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国家统一等具体事例,分析公民该怎么做。(3)运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分析公民怎样参与政治生活。基础知识-2-点睛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人民民主的特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闪记]-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考点一我国的国家性质了解国家的本质及其根本属性,知道我国的国家性质,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本质,理解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分析说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知识梳理】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从本质上讲,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3.人民民主的特点广泛性(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表现在:有制度、法律、物质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立国之本。(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4-的专政职能,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新的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治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4)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重点突破】1.全面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1)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3)人民的范畴: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4)(5)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会变,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2.比较说明民主、专制和专政的关系民主专制专政区别含义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专制是指在统治阶级专政是国家依靠政权-5-不同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个人专断的国家制度的暴力对被统治阶级实行的政治统治特征不同民主以政治权利的平等实现和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特征专制实行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多数服从少数、全体服从个人为基本特征专政以国家权力的强制实施为特征对应的概念不同“民主是对专制的否定”,民主制度是相对于专制独裁而言的专制与民主相对应,专制与民主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国家制度民主与专政是民主制国家的两项职能,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而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联系①作为政体,专制与民主都是一种国家制度,都具有专政职能②任何国家的民主都是对统治阶级的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的结合,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民主与专政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是近几年高考考查的重点。本考点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往往是以具体的现实材料为背景,考查考生对有效信息的解读和分析能力;同时,本考点易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特点、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命题。考生复习时要对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进行全面理解,解题的关键是抓住题干的指向。命题角度我国的国家性质[预测题型:选择题]【典例1】(2011·江苏单科,13,2分)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在中国人大网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人大常委会实施该举措的根本原因是()。-6-A.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B.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方法C.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D.政府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解析本题考查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我国的国家性质等知识。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征求群众意见,有利于实现人民的参与权、表达权,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故选A。B、C本身正确但不符合“根本”这一要求,排除;D项的主体是政府,与材料的主体人大常委会不符合,排除。答案A命题角度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预测题型:选择题]【典例2】(2010·课标全国,18,4分)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由原来的4∶1改为1∶1。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①从制度层面消除城乡选举差别②在立法和制定重大决策层面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③拓宽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④保证人大代表平等地行使权利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解析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由原来的4∶1改为1∶1,这有利于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消除城乡选举差别,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①②正确;选举法的修改有利于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并没有拓宽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③与题意不符;④也不符合题干要求。故选A。答案A【典例3】(2010·山东文综,21,4分)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再到1∶1的变化。这一比例的变化体现了()。①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更加广泛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③选举制度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④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具有平等性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解析人大代表比例的变化表明的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农村、城市的平等以及选举制度因适应社会发展而更加完善,②③④符合题意;人大代表比例的变化没有体现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增加,①错;故选C。-7-答案C对应训练【训练1】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一种实行“多数人的统治”的国家形式。这里的“多数人”是指()。A.统治阶级中的多数人B.行政机关中的多数人C.全体公民中的多数人D.权力机关中的多数人解析民主总是属于统治阶级的,故“多数人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中的多数人,答案选A。答案A【训练2】建国60多年来,尽管国内外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时代赋予中国的历史使命也在发生变化,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治国方略,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下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认识,正确的有()。①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②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③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④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政体A.③④佛B.①②C.①③D.②④解析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指的是民主的广泛性,排除②;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而不是政体,④说法错误。答案C【训练3】2011年4月20日,全国“打黑办”第12次主任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黑恶必除、除恶必尽”、“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深化专项斗争,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要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盘踞在重点行业垄断经营、破坏经济秩序的重大涉黑组织,控制集贸市场、涉足民生领域的行霸、市霸类犯罪团伙,欺压百姓、破坏基层政权的农村恶势力,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等新型黑恶犯罪以及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团伙。请你运用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说明国家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答案(1)在我国,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2)国家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国家专政职能,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8-考点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性义务的内容,把握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知识梳理】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1)政治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②政治自由(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③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2)政治性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③遵守宪法和法律。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2.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3.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5)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9-【重点突破】1.正确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的法律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如宪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能力。(3)不要把平等理解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
本文标题:2013届高考新课标政治一轮复习精品学案1.1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新人教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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