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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各部门: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为配合政策的实施及信息采集,国家税务总局上线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为了做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将相关政策及信息采集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在岗全体员工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操作步骤:1、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官网,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安装;2、点击注册,选择“人脸注册”,按照提示完成注册;3、登录“个人所得税”软件,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完善个人信息;4、返回软件首页,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5、专项扣除相关政策可以点击软件上方的动态图片查看具体信息。6、请如实填写以上相关信息,如有虚假被税务局查到,将会影响个人征信。7、在人脸注册过程中,如遇人脸无法识别的情况,请根据提示变换光线、背景、姿态试试,如实在不行,可借用别人手机注册后在自己手机上登录填报信息;如在信息填报过程中遇到卡顿现象,请刷新或稍后重试。8、注册及提报信息时限:2019年1月13日之前,完成个人信息的注册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工作。员工注册和提报信息时应保证信息准确、无误,由于提报信息不及时,导致员工本月工资和年终奖计算税金错误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附件个税6项专项扣除解释说明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1、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2、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3、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的分配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6、子女教育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7、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8、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采取定额扣除方式。9、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的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10、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4、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1、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一方扣除,可以选择都在一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四、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1、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2、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3、租房租金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3.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3.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5、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8、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9、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解释:1、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3、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4、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5、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6、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本文标题: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填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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