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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评估收费专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鄂土协发[2015]05号各会员单位:《土地评估收费专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经省协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各会员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附: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收费专题座谈会纪要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附: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收费专题座谈会纪要3月12日,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荆门市博通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承办的土地评估收费专题调研座谈会在荆门召开,来自荆门、荆州、宜昌三地的部分土地估价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的出台,土地评估服务收费放开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就土地评估专业服务费用收取,如何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打造和谐执业环境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会议认为,首先要提高认识,放开土地评估专业服务价格是国家加快价格改革一系列举措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所明确的:“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定价原则的,其根本目的是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在价格管理方面的具体举措。其次是要正确理解,政府简政放权过程中,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放开,且同时取消和停征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放开土地评估专业服务价格这些此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并不是取消这些收费,放开和取消是两个概念,要消除市场对土地评估专业服务收费正当性的误解。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是指由评估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与委托方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将进一步促进评估机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推出更多高端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最后是要统一思想,土地评估专业服务收费,确实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比如委托方的开价、同行的报价、自己的成本价。如何规范全省土地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良性竞争,大家认为,虽然原《国家计划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已出台多年,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也没有充分考虑评估业务的工作量和风险,但完全抛开此标准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确实有相当的难度。当前,以原标准为前提,略作调整,与委托方共同协商实际收费是比较可行的做法。根据《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具体建议,供会员单位参照执行,以共同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1、在我省境内提供土地估价及相关服务,可参照原《国家计划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以机构测算的评估业务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具体由土地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2、土地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和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评估业务类型和技术要求在2017号文规定标准上下浮动,下浮幅度建议不超过30%;3、土地评估收费实行分段累进制计算,收费低于2000元的,建议按2000元计;委托方为自然人,且机构采用《湖北省个人用地简易格式(暂行)》出具报告的,建议不低于1000元;4、土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并载明收费条款。收费条款应当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5、土地评估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标价可在体现诚信等级、社会信誉、服务质量、工作难度的基础上,保持合理的差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6、土地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估价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估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估价程序,确保评估质量。对从业过程中不合理低价竞争、出具不真实报告的行为,协会将按照《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实施办法》进行自律处罚,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7、收费标准不再被限定后,根据《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监管更多以事中、事后为主,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8、行业协会还将进一步深入了解其他省份和相关行业专业服务收费和价格自律管理的方法和模式,供会员单位参考借鉴。附:原《国家计划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附:国家计划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序号土地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1100以下(含100)42101-200部分33201-1000部分241001-2000部分1.552001-5000部分0.865001-1000部分0.4710000以上部分0.1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15以下(含5)4-825-20(含20)8-12320-50(含50)12-20450以上20-40
本文标题:2015年5号文土地评估收费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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