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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提取条件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账户是正常状态;2.职工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满1年的。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1.有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3.有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4.有商业住房贷款行为的;5.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三、租房提取范围、额度与间隔时间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2.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的累计房租,并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3.职工租住的住房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4.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上年实际房租支出一次性全额提取;5.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一次性提取上年房租费。月提取额度计算方法为:当前月缴存额的50%加上账户余额的2‰。租住房屋位于焦作市中心城区内的,未婚职工租房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3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600元,租住房屋位于焦作市6县(市)的,未婚职工租房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2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400元;6.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职工原则上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四、提供的资料(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婚姻证明;3.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当年“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4.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5.提供本人及配偶签名的“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书面声明”;6.与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单位委托的运营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7.收款凭证;8.本人及配偶银行卡的复印件。(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主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当年“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5.婚姻证明;6.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7.提供本人及配偶签名的“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书面声明”;8.本人及配偶银行卡的复印件。五、提取程序及时限(一)提取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由本人持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管理部申请;2.提取受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管理部受理;3.审核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科或各县(市)区管理部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批。提取金额一次性全额划入职工银行账户内。(二)办结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六、法律责任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和房主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取消该职工和房主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2015年6月焦作市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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