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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3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种类(五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月缴费工资×20%(不超过)记入统筹基金本人月缴费工资×8%记入个人账户②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记入个人账户③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确定×④失业保险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本人工资的1%⑤生育保险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列入管理费用。×基本原则①广覆盖②保基本和可持续③多层次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组成)概念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予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组成统筹养老金【解释1】缴费工资,也称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解释2】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2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解释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解释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解释5】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享受条件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链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保险待遇正常死亡每月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未到退休年龄死亡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解释1】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解释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2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男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女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55周岁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0周岁50周岁三、基本医疗保险(P75)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解释1】(1)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2)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解释2】(1)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个人自付;(2)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部分,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10%,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也可自付;(3)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④在境外就医的【解释】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2、医疗期定义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期间的规定【双重标准】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注】①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关;②在确定医疗期的期间时,先看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具体规定见下表】其他规定①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链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医疗期内的待遇①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相关链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链接1】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链接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3、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一定期限内累计病休时间)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四、工伤保险1.工伤的认定(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视同工伤的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者吸毒;③自残或者自杀;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解释1】(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解释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解释3】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按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③康复性治疗费,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④辅助器具装配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伤残待遇①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见下表③伤残津贴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遗属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最终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4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解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4.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⑨劳动能力鉴定费。(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特别规定(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相关链接】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6.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1)在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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