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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方案》解读2015年全国土地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特点1、工作程序为变为“二上二下”。部统一组织,在单独图层上进行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2、明确省级全面检查和国家内外业抽样检查分工,加强省级检查力度。国家只对省级成果抽查,如果省级成果两次抽查不合格,国家将全面比对查县。3、分工负责,确保审查质量。规划耕保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审查,土地利用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查,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拆除图斑和违法用地图斑审查。4、进一步完善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机制。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审核与上报采取“并联”工作方式,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的同时,由省级国土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现状变更和上报。5、卫片执法与变更调查同时开展。执法监察部门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同时,同步开展用地合法性认定,地方督查局全面参与。2015年全国土地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程序和方法一、遥感信息提取1.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和加工。部组织采集2015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2015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工作中相关图斑情况,制作分县(市、区)的2015年度遥感监测成果。2.遥感监测信息提取。将2015年度遥感正射影像与2014年度遥感正射影像叠加对比,并参考2014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基础资料,按照统一的图斑提取原则和要求,分类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3.追踪监测以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图斑变化情况。(1)监测往年临时用地变化情况。依据最新遥感影像,检查往年临时用地图斑的变化情况,对影像表现为未拆除恢复的图斑,分类提取2015年度遥感监测图斑。(2)监测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检查拆除图斑变化情况。依据2015年度遥感影像,检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执法检查拆除图斑是否已拆除。对影像表现为明显建设特征、未拆除恢复的,分类提取2015年度遥感监测图斑。遥感监测成果包括:1、正射影像图2、《遥感监测信息核实记录表》序号行政代码监测图斑号图斑类型中心点坐标时相监测面积(亩)变更情况(地方填写)督察局填写XY前后变更后地类变更范围情况未变更原因类型备注督察认定地类1234567891011121314监测图斑个数:监测图斑面积合计:遥感监测图斑分10大类型2015年遥感监测建设用地变化信息提取10大种类型,与2014年标准相比,变化如下:1、1A类指可确定为住宅小区、工厂、高层建筑、集中建设的大规模农村居民点、学校、运动场、机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可确定为以上用地类型的建设地基。其中住宅小区、大规模集中农村居民点等明确居住用地图斑,在属性项“tz”中标注“ZZ”,机场标注“JC”、火车站标注“CZ”;2、第三类:前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推填土特征,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特征(如地基、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园等);或前时相影像为低矮建筑,后时相影像翻建为较大规模建筑,如居住小区、高层建筑或规模化工厂等,此类翻建图斑在“tz”属性项中标注“F”。3、第五类:2014年及以往“P(批而未用)”图斑,本年度影像表现为新增建设特征的图斑,根据后时相影像特征,细分为ABC三个二级类。其中,属于2014年“P(批而未用)”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在“tz”属性项中标注“2014”。A类指有新增建筑/构筑物特征的图斑,包括前时相为推土或农村居民点,后时相新建或翻建的;B类指有新增建设推填土特征的图斑,包括前时相农村居民点,后时相拆除后重新推土建设的;C类指范围内无任何新增建设特征的P图斑,包括前后时相均为农村居民点。4、第七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没有明显建设,后时相影像有明显道路或大型沟渠特征(包括在建推土、搭建桥墩等);或前时相影像道路或大型沟渠在建,后时相影像明显建成特征(包括路面硬化、运行使用等)。对于道路图斑需图上量取路面宽度,在属性项“tz”中进行标注,单位为“米”,宽度不均匀路面采用平均值。根据影像特征再细分为ABCD四个二级类。A类指前时相未建或动土在建,后时相基本建成的道路。表现为路面已完成硬化、水泥浇筑或铺油等基本具备通车条件。对于前时相在建,后时相基本建成的,在“tz”属性项中标注“Y+宽度”,如:该类型一条路面宽度为10米的道路,在“tz”属性项中标注“Y10”;B类指前时相未建,后时相动土在建道路。表现为路边有堆土、路面宽度不均匀、分段在建等主体施工阶段(此类表现图斑不加特殊标注);以及虽然道路已连通、路形基本规则、宽度基本确定,但路面仍为未压实的土面、不平整、未硬化、铺油等后期路面处理阶段(此类图斑在“tz”属性项中标注“WY”,如:该类型一条路面宽度为10米的道路,在“tz”属性项中标注“WY10”)。⑿道路类型图斑(7类图斑)路基未确定或道路未贯通的,填写“12”;调查内容与方法:1、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2、批而未用图斑的变更。3、开展新增耕地现状变化调查。4、开展其他现状变化调查。5、开展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6、基本农田上图。二、调查内容与方法以2015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月清季累”成果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2015年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1、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①对实地已发生动工建设的,应结合实际情况,按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分别变更,或按临时用地上图。其中,对实地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对实地为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更新数据包中;对于监测图斑伪变化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应维持原地类,并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说明未变更原因类型及实地情况。对实地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建设用地边界可按照实际情况变更。②对新建道路以及对原有农村道路图斑改扩建,路基已确定并已基本贯通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要求进行变更;对大型机械作业的农区、牧区,其农村道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到8米;对道路类型监测图斑路基未确定或道路未贯通的,可纳入以后年度变更,并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填写相应“原因类型”编号并说明情况。(⑿道路类型图斑(7类图斑)路基未确定或道路未贯通的,填写“12”)③对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暂不纳入本年度变更范畴。④对上年度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如实纳入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现状进行调查和变更。⑤对上年度土地督察地区,应按照督察处置结果如实变更。对本年度土地督察地区,在变更调查“二上”阶段,(2016年3月30日)已完成督察工作的按照督察处置结果如实变更;在变更调查“二上”,(2016年3月30日)阶段尚未完成督察工作的,按照督察处置结果在下年度如实变更。对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2015年实地已建设的,应按照已有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将实际建设部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PJ”属性。对2014年度由部套合形成的“批而未用”土地,2015年实地已建设的,根据“批而未用”图斑(单独图层)的建设范围,在2015年度增量数据中,标注为“2015PJ”属性,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变更。2、“批而未用”图斑变更①“2015PJ”图斑变更,不得超出2014年部套合的“批而未用”土地范围,必须与套合地类保持一致,且不得与范围外的其他图斑合并。②属于2014年度部套合的“批而未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图斑,除变更为“2015PJ”外,不得发生其他变化。“批而未用”图斑变更的具体变更方法参见《2015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3、开展耕地现状变化调查各地按照变更调查要求,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以及2015年度以前验收本年度新增耕地等耕地现状变化调查。除生态退耕,以及其他依法调整的外,耕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为其他非耕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变更。耕地内部地类原则上也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将水田变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确有经土地整治项目将旱地整治为水田或水浇地的,经省级审核把关后,按要求纳入到年度变更调查。①根据2015年度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类已验收项目范围界线,逐地块实地核实耕地变化情况。项目未验收的不得变更为新增耕地;项目当年验收的,新增耕地当年必须变更,不允许留待以后年度变更。实地调查农业结构调整和其他方式新增耕地(含其他部门开发)。②对土地整治项目中,因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在增量数据库中项目区范围内的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并进行新增耕地来源说明,标注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该类耕地图斑不得分割或合并。通过田坎、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变化新增耕地面积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要求计算新增耕地面积。加强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变更审查,确属新增耕地的,应准确核定新增耕地面积。严禁将土地整治项目区外的新增耕地,标注为整理田坎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对于“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的变更,经规划耕保处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后报部。③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经2015年度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中,往年已变更的耕地图斑,确定范围界线,并在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可以分割原有耕地图斑),以单独图层上报,并标注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灾毁农变未对由于当年洪水、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各地应按照现状认定地类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对受灾情况的报道,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按年度变更调查要求纳入到年度变更调查,并将相关材料(包括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8和举证材料等)一并上报。4、开展其他现状变化调查《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非常规地类变更审查实施方案》对确因长期自然环境变迁、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导致农用地变化为未利用地,以及数据库成果优化、城乡地籍一体化数据库融合等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属于非本年度发生的流量变更,各地应根据非常规地类变更审查有关程序和要求,以省为单位,提前以专报形式向部申请变更,经部内外业审核同意后,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报时,随同部审查通过出具的相关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并纳入当年变更流量。未经提前专报和部审查未通过的,一律不得进行变更。5、开展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①新增耕地坡度:将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坡度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②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本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③可调整地类: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6、基本农田上图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
本文标题:2015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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