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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主要内容•新常态管理方向•相关制度介绍•审批基本程序新常态管理方向•推进从严合理供给城市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1)出台《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划定基本农田,推动500万以上城市划定城市控制边界,落实相关改革措施,防止各地因改革而冲击耕地红线。•(2)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入全环节管理时代•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完成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同步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任务、做法)•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源头控制、拓展能力等)•抓好12个重大土地整治工程和500个示范县建设,保质保量建成1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探索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执法督察,以土地流转和设施农用地为名的•新常态新方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六)建设用地审批政策文件•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国土部组织抽查核实;确需占用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严格审核城市建设用地,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目标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地方相应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完善现有和后备耕地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作为调整完善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严禁将耕地等农用地通过人为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对因生态退化等原因导致耕地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增设永久保护标志牌。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城镇、村庄周边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必须划定为基本农田。•——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针对将要推进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生态退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分步骤、有计划进行,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审核退耕范围和退耕结果,严防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退耕范围。相关制度介绍1、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土地权利体系:•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体•系相关制度介绍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强制性整体性战略性长远性相关制度介绍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4个(国土资发[2009]67号)。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制度介绍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计划管理的思路和观念发生了转变“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转用指标单列)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强调“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整治制度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4、耕地保护制度体系相关制度介绍4、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相关制度介绍4、耕地保护制度体系(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5类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相关制度介绍4、耕地保护制度体系(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落实资金)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先补后占(台帐管理、报部备案、系统自动配号)占补平衡年度考核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生态文明新要求、后备资源不足、占优补劣•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相关制度介绍4、耕地保护制度体系(4)建立土地整治制度•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改造,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回复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4、耕地保护制度体系(5)推行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为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按照国务院相关考核办法规定,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2008年以来,国土部已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连续开展了检查考核工作。•相关制度介绍•1988年,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规定》审议,1989年1月1日施行•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审议,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正式颁布施行。•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土地复垦相关知识由谁编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编制,即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需要指出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不是意味着一定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亲自编制。实践中,由于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自行编制。什么时候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存在三种情形:第一是新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是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第三是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调整的。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实施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补报的时限,要求1年内完成。对于第三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有哪些?案例欣赏:广西平果铝土矿赤泥堆场边坡治理工程•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对已认定为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进行备案,并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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