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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C81DB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T3161—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10-09-01发布2010-10-0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建设要求...........................................................................25验收...............................................................................9附录A(资料性附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10附录B(资料性附录)特定机构、场所的消防界定.......................................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李勇、蒋永红、羊广袖、万卫华、杨栋、修奇、李刚、陈长江、刘文彬、张世平、王守江、张麓。引言本标准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治本之策。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社会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65/T3119—2010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DB65/T3119、GA654、GA7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社会单位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社会单位,具体界定标准见附录A。3.3小型场所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旅游宗教、医疗、生产加工等场所:a)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商店、市场;b)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餐饮场所;c)客房数在30间或床位在50张以下的旅馆;d)地上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e)机位在50台以下的网吧;f)除洗浴区外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美容美发洗浴场所;g)员工总数少于20人并且年产值小于100万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h)无住院床位的社区医疗机构;i)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宗教活动场所;j)其它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3.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3.5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4建设要求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应当按照DB65/T3119—2010第5.7.1条规定建立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并按照DB65/T3119—2010第5.7.2条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4.1.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1.3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4.1.3.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4.1.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4.1.3.3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4.1.3.4单位可利用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鼓励单位使用条码识别、电子巡更等技术,保证巡查内容、频次、人员到位。4.1.4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4.1.4.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4.1.4.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4.1.4.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4.1.4.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1.4.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否符合DB65/T3119—2010要求;4.1.4.6是否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4.1.4.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设置是否满足GA703的规定;4.1.4.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4.1.4.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4.1.4.10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4.1.4.1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4.1.4.12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4.1.4.1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的选型、使用、维护保养及检测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4.1.4.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5以下场所除满足4.1.4条要求外,防火检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4.1.5.1宾馆饭店、学校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对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进行检查;4.1.5.2商场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应检查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室外市场应检查是否违章在高压线下两侧5m以内摆摊设点;4.1.5.3医院应检查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4.1.5.4仓储物流单位应检查库存物品的摆放及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是否符合要求;4.1.5.5学校应检查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4.1.5.6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对工地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临时消防措施及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4.1.5.7易燃易爆场所应检查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定期检定、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等情况。4.1.6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4.1.6.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4.1.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1.6.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4.1.6.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否符合DB65/T3119—2010要求;4.1.6.5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4.1.6.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7除满足4.1.6条要求外,以下场所防火巡查还应满足以下要求:4.1.7.1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4.1.7.2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h一次,应当巡查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和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4.1.7.3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的幼儿园和学校等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4.1.7.4仓储物流场所应巡查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违章和库房门窗封闭、完好情况;4.1.7.5易燃易爆场所应巡查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等情况;4.1.7.6旅游、宗教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巡查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4.1.7.7其他场所可结合日常巡检实施每日防火巡查。4.1.8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进行防火检查:4.1.8.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4.1.8.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4.1.8.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1.8.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4.1.8.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9以下场所除满足4.1.8条要求外,员工岗位防火检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4.1.9.1宾馆饭店的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及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检查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火源是否妥善处理等情况;4.1.9.2商场市场工作人员应检查营业场所有无吸烟现象;4.1.9.3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应检查营业期间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的用电设备、器具电源;4.1.9.4医院工作人员应检查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4.1.9.5仓储物流单位工作人员应检查库区内有无吸烟现象,装卸作业有无违章,库房门窗封闭、完好情况等内容;4.1.9.6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人员应检查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4.1.10小型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4.1.4.2、4.1.4.4、4.1.4.5、4.1.4.6、4.1.4.7、4.1.4.14项要求。4.1.11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并纳入本单位消防档案,内容及样式可参照DB65/T3119—2010中的规定。4.1.1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文标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65-t31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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