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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毒品犯罪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答疑主要讲当前毒品犯罪的相关情况,我这里把主要的毒品情况介绍一下。第一个是海洛因。大家比较熟悉了,都是一个传统的毒品,从八十年代开始我们国家当时是鸦片,吗啡、海洛因。一直到现在海洛因在我们国家毒品消费市场上占有一半以上的份额。当年曾经占据主导地位,在2007年的时候海洛因占有份额75%,后来最近这些年,由于合成的毒品不断的涌现,主要是冰毒,麻古这些毒品,这些份额越来越多,对于海洛因起到了分流作用,下降到了50%几了,但是到目前他还是占据毒品消费市场的半壁江山,对我国还是治理难度最大的毒品,大家也知道,海洛因是由罂粟造出来鸦片,提取出吗啡,再加入化学品制造出来的,海洛因是半合成毒品,高纯度的海洛因是白色的粉末状,由于产地、纯度的不同,在我国的消费市场上,见到海洛因的形状和颜色也有差异,有浅褐色,棕色等等,我国查获的海洛因他含量是30%到70%之间,最高达到90%,一般是从云南过境过来的,一旦流入内地的消费市场,他层层的搀杂一些东西,到真正的吸毒者的手里的含量一般20%左右。我国现在的海洛因来源,主要来源于金三角,他占份额的80%,海洛因对于人的中枢神经具有很强的抑制作用,曾经被我国作为强效镇定剂。海洛因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他具有强烈生理和心里依赖,成瘾以后需要不断的加大吸食量才可以获得相同的效果,吸食海洛因以后他会感到很安静,很舒适,学名叫一种轻快感,人无法集中精力,会产生梦幻。如果不再吸食就会出现紧张,四肢疼痛,痉挛等,那个时候是非常的痛苦,必须赶紧吸食才可以缓解,过量的吸食海洛因会造成中毒,甚至会造成死亡。海洛因成瘾以后是很难戒掉的,他是双重依赖,他是生理和心里的依赖,其实海洛因是可以戒断的,关在监狱里几天不吸也没有问题,但是心里依赖是很难戒掉的。(来源于“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第二种毒品甲基苯丙胺。他分两类,第一类就是甲基苯丙胺晶体,就像冰一样的,又叫冰毒。另外一类是片剂,叫麻古。甲基苯丙胺是成为我国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毒品。他从07年到12年占到12%到接近50%,从12年开始,他占消费市场的份额已经超过海洛因了。甲基苯丙胺他是一种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的精神药品,属于兴奋剂。吃了以后会让人产生强烈的精神依赖,成瘾后在精神上是很难戒除的。他具有强烈的中枢系统作用,吸食甲基苯丙胺以后可以不吃不睡,也会产生幻觉和暴力倾向,最早甲基苯丙胺他是最早由日本在二战的时候研发的,最早是用于军事的。正好一个战斗机飞行员他吸甲基苯丙胺以后可以飞行十几个小时,他一天就需要吸甲基苯丙胺,最开始是在战争中,后来是流入民间。滥用甲基苯丙胺以后会产生精神错乱,也会造成死亡,长期吸食会造成慢性中毒,高剂量吸会造成中毒性精神病,他因为过量吸毒品以后产生的精神症状,表现为北海妄想,幻觉等。这种病被称其为苯丙胺精神病,具体是分两类一个冰毒,冰毒他实际上基本形态并不是我们看见的形态,基本形态是液体,甲基苯丙胺结晶以后才产生的,他是苯丙胺的盐酸盐,我们国内的消费市场的冰毒主要是国内制造。一般国内市场自己制造含量是50%到90%之间,还有一部分是东北地区从北朝鲜过来,辽东地区查获的冰毒含量是80%以上,他是北朝鲜过来了,制毒他是一种国家行为,冰毒他是从野生的麻黄草里面提取麻黄碱,康泰克也是属于麻黄碱,现在我们国家加大了对麻黄碱的管制,现在是从麻黄草里面直接提炼,广东和四川这边是主要的甲基苯丙胺制造地,现在我们国内市场所见的冰毒主要来自于这些地方,甲基苯丙胺除了直接用于吸食以外,还有另外一种用途,就是研成粉末以后,加上其他的成分,制造成麻古。还有直接从缅甸直接入镜的麻古,称其为缅果,麻古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同时加入香料、色素等等,一般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是5%到25%之间,缅北生产的麻古他配方比较稳定,一般都是20%左右,在毒品销售市场上,产自于缅北的,是质量比较好,价格比较高的。缅北的麻古他入境途径主要是从云南的西双版纳这些地方进来,再向中国扩散。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应该和冰毒比较,目前在消费市场上更受欢迎,一个是吸食方便,拿来就可以吸了。计算量也很好计算,你服一片或者二片,和冰毒不一样,吃也不方便,计算量也不方便,现在在我国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片剂是高于冰毒的。第三类毒品K粉,也有片剂这些存在,一般来说是粉末,在医疗上可以作为麻醉的引导剂,他是药品。但是同时具有一定的制幻作用。我国是K粉主要消费国,其他国家很少有消费这个。吸了这个以后容易引发暴力犯罪,吸毒以后的暴力犯罪都是吸了K粉以后产生的。K粉会使人产生分离性幻觉,服用K粉会让人对周围环境失去警觉,长期吃这个会造成脑部神经的损害,对中枢神经损害大于甲基苯丙胺的作用。超量服用也会造成死亡。第四类摇头丸,他是指含有MD、MDA,MDAE的成分的一种片剂,也是苯丙胺类,有片剂,有胶囊。摇头丸他比麻古大,最初摇头丸在欧美,现在我国没有发现制造摇头丸,查获一些所谓的摇头丸,实际是我国毒贩自己制造的,不含MD等这些成分,他含甲基苯丙胺这些成分,他是属于苯丙胺类的兴奋剂,对中枢神经有很强的兴奋作用,服用以后,会很冲突。自我约束力下降,有暴力倾向。对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第五类神仙水,这个包装很漂亮,这是一种新型毒品,在重庆这里还没有发现,他目前主要是在广东、广西福建这些地方,因为地域不同,神仙水的成分和含量差异比较大,海南发现的神仙水,他一般主要成分是K粉,还有咖啡因、摇头丸等多种成分,目的是提高致幻性,成分比较复杂,含量比较大,也很难控制,很容易服用过量对人体造成危害。滥用也会造成死亡,外观神仙水伪装成口服的保健品液体形状。需要勾兑之后才服用,他外观漂亮,隐蔽性强,改变包装以后是新型的毒品,他的贩卖牟利是非常高的。每一瓶神仙水里面的成分作为片剂出售两三百块钱,但是制造成这种包装以后,用液体出售可能价格是八百到一千二百元,利润相当高。估计这种毒品将来会从广东一带向内地蔓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是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在死刑案件中毒品犯罪他所占的位置是不断前移的,在去年的时候,他已经达到了第三位,仅次于故意杀人和抢劫罪,今年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已经超过抢劫罪,上升到第二位。有一个估计如果将来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如果适用死刑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我想将来毒品犯罪判死刑数量会位居第一。在大连会议纪要当中,对于毒品犯罪适用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当时规定几种适用死刑的情况,几种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应该说大连会议纪要的这些规定,他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是符合我们当前的工作实际的,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还是依照执行的。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大连会议纪要和新会议纪要的关系,两个纪要,是一个什么关系?这里简单说一下。应该说新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一脉相承,大连是08年召开,新是14年召开。应该说新会议纪要他其中一部分是对于大连会议纪要的细化和明确,另外一部分是对大连原有规定的修改和完善,还有一些新增加的内容,其中包括近几年新出现的,需要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一些一直存在,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好问题。将来新纪要出台以后,应该对大连会议的关系把握三点,对大连会议纪要有规定,或者新会议有修改完善的,今后就应该按照新会议纪要规定进行执行。第二大连会议已经有规定,新会议在大连会议的基础之上做了补充性的规定,应该两者都有,应该结合起来配套适用;第三种大连会议已经有规定,新会议没有涉及的,这一部分应该继续执行大连会议纪要,关于毒品死刑的问题,我是讲规定适用死刑的条件,不适用死刑条件的新会议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因为大连会议纪要已经规定了,这个需要按照大连会议进行执行。大连会议纪要过去了六年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还是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这一次新会议纪要中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里面给大家讲四个问题:一个是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07年之前三百克可以判死刑,但是云南五百克,但是江苏一百克可以判死刑,上海需要最差四百克,最高法院取的中间。那个时候不是最高法院出的标准,云贵川两广,最高法院把这些权利下放了,其他的地方判处死刑报最高法院,由于当时各地形势不一样,掌握标准不一样。到07年以后,死刑案件统一收到最高法院,毒品犯罪统一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最高法院既要考虑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也要照顾各地不同情况,各地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我们掌握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比如说云南保送的,我们掌握的标准高。云南原来五百克判处死刑,我们就需要高一些,比如说甘肃一百克判死刑,一般一百克我们不核准,一开始有一些三百克我们就核准。到07年以后最高法院掌握标准在500克左右。后来感觉毒品犯罪越来越多,量越来越大,经过这么多年,实际上最高法院五个刑庭中已经形成一个不成文的掌握标准,一般情况下低于一千克的,这里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是指麻古,在最高法院基本不会核准死刑,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外,比如说被告人是累犯和再犯的,我们标准会掌握的稍微低一点,八九百克也有核准死刑的。实际上到一千克了也不是说都可以核准死刑,如果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有一些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一千多克也未必核准死刑。但是最高法院目前死刑数量标准他没有文字上的规定。目前觉得做一个文字规定比较困难,包括我们其他地方下去调研的时候,都要求最高法院能够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在起草新会议纪要的时候,在调研过程中也曾经考虑一个,能否规定一个相对统一,有一个幅度的死刑数量标准,比如说我们可以规定一千克到三千克各异,根据各自的情况你们再规定一个标准,报最高法院备案,当初我们有这样的设想,但是后来感觉到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这样的数量标准有一点不合时宜。现在大家知道目前我们国家毒品犯罪的形势是非常的严峻,公安部门实际一致对我们法院提出意见,认为我们对于毒品犯罪打击的不够严厉,尤其是适用死刑判的太少了,这么严重的毒品犯罪我们法院死刑判的不够。包括中央的一些报告中公安部也曾经提出过,说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毒品犯罪打击的力度不够,后来我们也是和公安部进行交涉,说不能这样说,我们现在毒品犯罪应该还是从严惩罚的,后来他们的报告没有这样写,但是中央对于毒品犯罪的口径还是要依法严惩,在这个形势之下如果我们最高法院出台一个数量标准,这个标准比较高的情况下,恐怕不好。全国各地的差异比较大,比如说一千克到三千克的标准,我们在重庆是没有问题,你们基本可以掌握这个尺度,但是有些地方就不行,你云南规定三千克就不行,云南很多地方要突破五千克,还有很多地方一千克就可以判死刑,甚至浙江掌握的是八百克。所以说考虑到目前尚不具备制定全国统一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条件,在这一次新会议中就把这个拿掉了。但是我们也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提出各地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根据本省的情况,自己可以有一个标准,同时我们指出可以探索进一步细化死刑数量标准,设定有一定层次,幅度的死刑数量标准。我们今后的目标还是想探索出这样一个标准来,在以后条件成熟以后再作出具体的规定。当前各地掌握的毒品死刑标准的情况,如果从数量的标准来看,大多数省份对于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标准都达到了一千克以上。个别的省份已经提高两千克以上。甚至有的省份更高,云南是三千克到五千克,尤其是西双版纳。如果按照一千克标准判死刑,他一年得杀几百人,他每一年缴获的甲基苯丙胺数量是很多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的现状。一般情况对运输毒品判处死刑标准会高于走私、贩卖、制造,尤其不排除受雇佣运输,他的标准更高。有的省份对具有累犯、再犯情节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他规定死刑标准会相对较低。他可能不到一千克就判死刑。最高法院掌握的标准刚才我已经介绍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般是低于一千克的,是不能核准死刑的,除非具有法定累犯、再犯,从重处罚情节才核准死刑,一般是一千克以上,既是是一千克以上,还要看他有没有其他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具有其他的从宽处罚的情节,你比如说他就是初犯、偶犯,一千克以上也未必核准死刑,标准可能更高。对于毒品犯罪死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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