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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国法律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8日国务院104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2年6月28颁布•199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5章45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容的概念•市容就是城市容貌的简称,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的定义•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关于健全的城市管理规范:建设“包容性城市”的宣言草案》对城市管理有如下定义:“城市管理是个人和公私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众多方法的总和。它是一个解决各种冲突或不同利益以及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过程,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安排和公民社会资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的组成部分•参与角色•管理层次•城市管理的三维结构时间维度逻辑维度专业维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概括地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重要措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区、市、镇。•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条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1对一定地域及空间的效力2时间效力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本章从第九条到十七条,共九条,对城市市容管理从内容、范围、承担的责任做出了原则的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指出,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而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这是一条许可性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条所述的公共场地,是指城市中的广场、河道两侧、公园、影剧院以及建筑物前的开阔地等。也就咱们平常所说的墙皮以外。非永久性建筑,指未经正式建筑设计和计算,不做建筑基础的简易建筑;构筑物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比如说水塔、烟囱、蓄水池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从第18条到第33条共16条,是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部分。第18条至第22条具体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和原则;第23到第27条具体规定了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28条至第33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和其它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内容作出具体规定。1/13/202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本章共8条,从第34条到第41条,主要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限期处理、没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限期改或者拆除、组织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等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作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的说明•《行政复议法》第9条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附则•本章共四条,从42到45条。分别对本条例可参照执行的地区、制定实施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生效日期等作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见的市容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地面清扫保洁、建筑立面以及设施表面清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四)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五)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六)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小于2米,冷却水向街面排放的;•(七)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维护管理单位未清理现场的;•(八)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未经准许,擅自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十)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十一)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衣被等杂物的;•(十二)户外广告出现破旧、污损不及时维护修饰或到期后未拆除的;•(十三)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未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而未及时更换的;•(十四)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十五)未经批准,乱张贴、悬挂、摆放宣传品,以及乱设门头牌匾楼体广告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六)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损毁或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设置垃圾处置场的;•(十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二十)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能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的;•(二十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的;•(二十二)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二十三)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的(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1/13/202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十四)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未即时清除的;(二十五)擅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二十六)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处理场所的;(二十七)餐饮业和单位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或与其它垃圾混倒的;(二十八)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十九)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清运的;(三十)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过程中沿途遗撒、滴漏的;(三十一)未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三十二)随意倾到、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三十三)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三十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三十五)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三十六)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三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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