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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第一节海关统计制度一、海关统计概述(一)海关统计的含义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二)海关统计的性质(了解)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5.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三)海关统计的特点(了解)(四)任务和作用(了解)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了解)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了解)3、海关统计数据的报送(了解)4、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了解)5、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和提供(了解)(二)海关统计范围(重点)※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掌握)(1)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2)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注意: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过境货物,仅跨越经济领土边界,但未引起物质资源存量的增加或减少,不计入海关统计范围。※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三类: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掌握)参见教材第404页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重点掌握货物)参见教材第404页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掌握)参见教材第405页(三)海关统计项目主要掌握:海关统计价格、海关统计关别、海关统计时间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8位数编码的结构。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3、海关统计价格(考点)(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2)价格统计的规定①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CIF价格进行统计)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价格按FOB价格进行统计)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了解)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了解)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了解)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了解)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了解)9、海关统计关别(考点)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起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10、海关统计时间(考点)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四)海关统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了解)第二节海关稽查制度一、海关稽查概述(一)海关稽查的含义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重点)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了解)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海关稽查的目标(了解)1、直接目标2、最终目标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稽查的对象(重点)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掌握,参见教材第412-413页)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参见教材第413页)(二)海关稽查的方式(重点)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1、常规稽查: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全面性的稽查。2、专项稽查:以风险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3、验证稽查: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管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入式、监控式稽查。(三)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1、查账法2、调查法3、盘存法4、分析法(四)对企业管理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了解)(五)海关稽查的实施(重点)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海关进行稽查时,将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进行稽查时,主动出示稽查证,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稽查通知①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②特殊情况下,经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应制发稽查通知书。(2)稽查实施(了解)参见教材第415页至416页(注意:第⑦⑧项都是要经过海关关长批准)。(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了解)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参考教材第417页)(六)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熟悉,结合教材327页复习)(七)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熟悉,参见教材第418页)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了解)是指与进出境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保证函等担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了解)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了解)`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1、海关事务担保的一般适用(4种情形下的海关事务担保)(1)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②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③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④滞报金尚未缴纳的;⑤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2)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①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②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③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④租赁货物进口的;⑤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⑥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⑦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⑧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所列特定海关业务。(3)税收保全担保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4)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①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③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2、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适用(了解)3、海关事务担保的免除(重点)“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当事人连续2年同时具备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没有拖欠应纳税款、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4、海关事务总担保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提供总担保后,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1)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针对商标专用权可申请提供总担保,结合432页复习)(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1、担保人的资格两个条件:(1)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的能力(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了解)(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重点)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1)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2)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且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5)对于ATA单证册下进出口货物,可由中国国际商会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4、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1、担保资金与保函的使用(1)担保资金的分类及适用(熟悉)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的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3种。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D、暂时进出境的;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②风险担保金包括(8种)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E、对加工区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③抵押金包括(4种)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2)担保金额①-③按税款来定;④-⑥按价款来定。①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②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③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
本文标题:201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___第七章_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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