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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3·15”晚会上,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悬了十年之久的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真正“落地”。由此引起了有关专家、汽车制造企业、媒体等各方面的广泛讨论,各种声音一时蜂涌直指汽车召回制度。不论赞同或质疑此项制度,我们都应正确对待汽车召回制度,不应以“完美正义”和全盘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来对待。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虽然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着某些的不足,但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的确在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史上注定有着深远影响。汽车召回制度的历史回溯汽车召回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在他的努力下,出台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规定,汽车制造企业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免费修理。1989年日本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同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汽车实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的问题。1989年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一消息后,在日本引起了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度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汽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还有英、德、法、意、澳等国家。虽然汽车召回制度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但它对汽车行业具有深远的影响。“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清除事故隐患。汽车产品缺陷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于各种随机因素所造成的偶然性缺陷;二是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系统性因素所造成的,在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由于不同类别的缺陷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制造商应负的产品责任、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机制也是不同的。关键是企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有近十年的争议,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因此造成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始终处于一种劣势。2003年世界汽车工业共有11次规定比较大的召回行动,除了其中部分车型没有在中国销售外,由于没有召回法规,使多次的召回因法律的空白与消费者“擦肩而过”,涉及的中国车主超过10万人。2003年,国产轿车的群发性故障接连不断,均有符合“召回”条件的嫌疑,但是由于制度的缺乏,从而导致了召回的缺失。应该看到,汽车消费者与强大的汽车制造商相比,是弱者。美国学者乔治·蒂纳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在消费者与大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公平,消费者受到了歧视、专断等待遇”;政府有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其手段是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执行机构。同一般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不同的是,汽车召回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中国汽车保有量占世界总量的1.58%,而因车祸死亡人数却占世界总数的14.3%。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但是汽车本身的安全技术被忽视是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国内只有强制性标准,但没有制度汽车安全法规。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的出台由于种种原因一再推迟,使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继续受损。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认为,现在中国的汽车工业急需保护,因此不急于出台汽车召回制度。另一方面,中国在汽车管理方面政出多头,也影响了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在平衡各方面利益的情况下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权利背景下,悬挂十年之久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意义重大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尽管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环境目前还不够健全,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汽车产业来说意义重大。1、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缺陷汽车召回势在必行。汽车召回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是反映汽车产业对汽车消费者生命及财产是否负责的一种制度,不能以“中国汽车业尚处在幼稚阶段”为由而无限期推迟或不实行这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体系不完善,经多个生产和销售环节之后,使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缺乏互动的平台,对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双方都产生了损害。如2002年初,武汉的一位奔驰车主因奔驰车的质量问题,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当众砸掉奔驰车。同年1月7日,与武汉奔驰车主有类似遭遇的5名奔驰车主,从北京、深圳等地奔赴武汉,成立了奔驰汽车质量问题受害者联谊会。2002年3月8日,一位北京的奔驰车主为声援武汉车主,再次将一辆奔驰320轿车“当众砸得面目全非”。这次事件对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究其原因,缺乏一个双方互动的平台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既规范了国内汽车厂商的生产经营行为,又能使广大汽车用户能够迅速了解情况,及时更换和修理,避免更大的损失。也能够对汽车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中国汽车业的保护过渡期将于2006年7月结束。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召回的不仅仅是汽车,更是中国加入WTO后的各项规章与世界接轨。不管愿意与否,在我国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必然的。2、召回制度有利于推动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缺乏自主开发能力,尤其是轿车产品基本是通过合资合作企业引进的,这些产品中许多是输出国更新后的产品和淘汰的技术,某些缺陷问题早以得到解决。有些缺陷由于产品销量小,加上用户缺乏相应的知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缺陷汽车召回也是汽车今后售后服务的一种行为,它使用户对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汽车制造商有一种信任感,反过来也是汽车制造商对市场的一种自我保护。从2002年“砸奔驰”事件到宝马汽车因手刹问题暂时不能上牌照等问题主动向消费者道歉。中国汽车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分析,跨国汽车业巨头都比过去更重视维护中国市场的声誉。的确,汽车召回制度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汽车厂商如果能对积极面对现实,同样会获得良好的市场效果。汽车作为现代化工业生产的产物,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成,其结构日益复杂,各种高技术大量运用于设计和制造之中,开发周期进一步缩短,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苛求每个零件部件在设计中不出差错,在制造上不出问题是不现实的。汽车厂商如果能采取积极措施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从另一个角度讲亦会提高其声誉。3、召回制度是“双赢”制度。缺陷汽车不仅给用户造成危害,同时也会损害汽车厂商的信誉。问题汽车流入市场将会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人认为,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消费者尽可能多地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而向汽车厂商发难,而汽车厂商为了不让消费者抓住把柄,就千方百计地保证每辆车的出厂质量。正是无数这样的案例堆积,才成就了美、日、欧今天成熟的汽车消费环境。目前,国内厂商与用户围绕汽车故障扯皮时有发生,到底是质量问题、产品缺陷,还是使用不当?缺乏一个评判标准,汽车召回制度的出台使长期存在的用户与厂商之间的矛盾有了法律依据。从长远看,只有汽车制造厂家成为质量纠正措施的主动实施者,而不是“作秀”,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提高市场竞争力。4、召回制度将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更加严格。某种缺陷的汽车产品需要召回,受伤害的不仅仅是汽车制造商,也可能是零部件企业。从发达国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实例中看,相当一部分是零部件的质量问题召回。作为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如果因零部件的质量问题而导致汽车制造商召回汽车进行更换和修理,那么,汽车制造商很可能选择其他厂同类产品,有可能将你的产品剔出配套体系,或是由你来承担召回损失,那么这个厂的产品会就因此倒牌子,企业也会因不堪重负而倒闭。5、召回制度是一种强利性的规定。召回制度是针对已交付顾客的汽车产品存在共性的设计制造质量缺陷所采取的措施;召回制度的目的是消除缺陷可能导致安全或环保问题所存在的隐患。政府部门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召回的效果,当有关厂商存在恶意隐瞒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或隐瞒的严重程度以逃避进行召回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将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召回。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颁布实施,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要始终坚持最大限度地向用户提供安全、高质量的产品为己任。要认真组织学习,熟悉规则内容,研究防范措施,强化车辆登记制度等基础工作,特别要抓紧做好产品的“3C”证(即中国强制产品认证)工作,以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6、召回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消息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决定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前夕曾举行过听证会,与会厂商基本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方认为此时实行汽车召回制没有问题,另一方则表示时机不成熟应延缓实行。著名车评人钟师认为,这种看似纯技术性问题的分歧,事实上却关系到企业实际利益。总体来看,持正方观点的企业均是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大,实力雄厚的汽车集团公司,而持反方观点的企业则多是刚入行、品牌知名度低、产品质量有待提高的汽车企业。作为进入汽车行业的技术门槛之一,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汽车投资的非理性化,限制不具备技术实力的“搅局者”进入,这对现有的汽车企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是有利的。汽车召回制度需要公平在信息投诉发生后,如果厂商设有主动召回,指定的专家和检测机构就会对汽车进行鉴定。而消费者对专家和检测机构的公平与公正性存在疑虑,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及产品处处长汪立所指出,专家和检测机构的选取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在技术上保证权威,一个是在进行鉴定时要能保证公正客观。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黄世霖教授表示,检测单位必须是与事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目前有数百家检测机构和数千名汽车专业人士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将根据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条件,最终确定指定召回检测单位和专家库。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两部规定中对专家和检测机构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从而确保召回的公平与客观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专家申请入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其成员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应具备条件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或权威机构正式发布的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具有执行单项或者综合检测与实验能力;配备所申报检测与实验项目应有的环境、设施、仪器、仪表,其产生的综合测量不确定度在允许误差范围,并提供充分保证其测量溯源性的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这个办法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检测与实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将被撤消其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2004年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3·15”晚会上,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
本文标题:汽车召回制度天空中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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