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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行政法期末知识点1.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成文法非成文法)√1)成文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⑤条例和单行条例⑥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2)非成文渊源:①习惯法②行政先例③行政判例(最高院)④法律解释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大题)※√1)概念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法律关系主题活动的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2)特征抽象性、指导性、稳定性、特殊性、法律性、客观性3)作用(意义)①为进行行政活动指明了方向,为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在理论上提出了纲要②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性质和精神实质的集中表现。其效力高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统率条文、支配条文。③弥补法律漏洞,指导行政法的实施4)具体列举①合法行政行为(首要原则)A、概念: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B、具体要求:a、主体合法:行政主体的组织机构必须依法成立,行政职权必须依法取得b、权限合法:a)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b)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无效或者被撤销c)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d)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c、符合法定程序C、拓展(司考)无法律无行政a、法律保留: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a)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b)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b、法律优先: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a)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相抵触b)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c)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的履行或执行②合理行政行为A、基本含义:动机必良好;程序必正当;结果必公正;判断必理性B、具体要求a、公平公正原则:同等(相似)情况同等(相似)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b、正当裁量原则:a)具有合理正当的行为动机和目的b)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c、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必须以必要为限度,在各种手段中,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法益相称原则)③程序正当原则A、行政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如: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律应当公开进行,包括政府资讯的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开B、听取意见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C、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回避a、有利害关系时要回避b、可能影响客观中立时也要回避(如:先入为主的思想)④诚实守信原则A、诚实(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无论面对特定对象or普通公众,其提供的信息都应是真实有效的,否则承担法律责任B、信用(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规定or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必须改变他们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给权益受损人一定补偿。⑤高效便民原则A、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B、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如:《行政许可法》中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即为贯彻这一原则的典例。⑥权责统一原则(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A、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一定要充分B、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C、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3、行政主体的内涵、特征、种类√1)内涵: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2)特征:权、名、责(司考)①主应当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用“权”判断时,应该看谁是权力的拥有者,而非看是谁实际行使权力。如:某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市场实施检查,他在实施行政权力,but他是工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际与职务上的委托关系而行使行政权力,真正的行政主体是他所在的工商机关②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外在标准,最易识别,但误差最大,通常只作参考。许多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和组织也常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事(如:某县政府通过政府“红头文件”的行使成立一个“××管理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后以自己名义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However,有一种情况下名义标准可以成为最终标准:当多个主体对某一事件均具有职权,并经共同商议后对此作出行政决定的,此时行为已谁的名义作出,谁就为此事的行政主体。③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有名未必就是行政主体,但只要有责就一定是行政主体。因此,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行政主体,关键是看他能否独立负责。3)种类①以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A、职权性行政主体: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自成立之日就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B、授权性行政主体: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自授权之日方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和企业②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结构和存在形态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A、行政机关:成立之时因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B、行政机构:本不具资格,但若有授权可获资格C、公务组织:国家设立用以专门从事公共事务活动的壁挂经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D、社会组织:经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4、公务员的概念、范围、任用、惩戒和处分※√1)、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范围:实际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革命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公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另外,《公务员法》附则中还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受调整,称为“准公务员”。❤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②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③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④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⑤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⑦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3)、任用①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根据公务员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其中,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①公务员的条件a)积极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他法定条件b)消极条件:《公务员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管过了多少年;故意and过失犯罪;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②录用程序:编制和职位空缺-招考公告-报考申请审查-录用考试-考察人选的确定、复审、考察和体检-拟录用人员名单提出、公示、备案或审批④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4)、惩戒和处分①处分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公务员的处分②处分的事由:违反法律或纪律。但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However,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为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③处分的等级: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同时降级);开除(永久)③处分的程序:无论初步调查还是立案都需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or批准;正当程序(如,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因违法违宪被立案调查的,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处分决定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出境,辞去公职或办理退休手续④处分的规则:A、并处:a、两种以上需处分的,分别确定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最重的;撤职以下同种类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b、受处分其理由有新处分的,处分期委员处分期尚未执行期限与新处分期之和c、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B、从重:a、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中期主要作用的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c、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d、包庇同案人员的e、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C、从轻: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c、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D、减轻:当上头头两条件同时满足时,为“减轻”D、免于: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⑥处分的效果:A、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B、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But,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5.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分类√1)、行政行为的分类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具体为标准区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为特定对象针对的对象为不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普遍约束力只能适用一次可以重复使用效力及于以前效力及于以后②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按其所针对问题属社会上or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③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按法律是否严格,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准④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⑤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为标准2)、行政行为的效力①公定力(推定有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代表行政行为当然合法,and行政行为即便不合法,在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之前是一直有效的②确定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③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但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有效,对相关的其他人也有效④执行力: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实现方式)6、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设定权和程序√1)、基本原则①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②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处罚的程序、结果按其对相关人的利益影响情况向相关人或社会公众公开。③处罚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公开地对待违法者和受害人;必须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听证、复议和申述权利;行政处罚机关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用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④处罚相当原则⑤一事不再罚原则:A、“一事”:一个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补充:if行为触犯的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则依不同性质的法律承担责任,但if制裁内容相同重法吸收轻法;if行为只是违反行政法,那么无论触犯多少不同行政法规,处罚措施如何不同,都不能两次处罚,即彻底一事不再罚)B、“再罚”:两次行政处罚&不同法律性质,but内容相同的两次处罚or制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⑦权利保障原则: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2)、设定权①法律的创设:法律可以创设《行政处罚法》中有和没有的各种类型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本文标题:2012行政法期末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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