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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背景下企业财税处理差异解析及其涉税风险应对2课程学习目标和收获一、掌握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降低企业的会计核算风险。二、掌握企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三、掌握企业常见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实务,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风险。四、熟悉近年来最新颁布的财税法律法规及文件。五、树立强烈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和掌握应对税务风险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最终就是要从基础入手、细节入手,解决企业实际面临的实际财税问题,降低企业的会计和涉税风险!34第一章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总述第一节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概述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制度(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或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10月30日,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建立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2007至2014年,财政部陆续发布6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种技术规范,有着严密的结构和层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5新企业会计准则构成体系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对16项具体准则修订新增22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6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准则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有关财务报告的准则会计准则分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等准则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列报、中期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外币折算、或有事项等准则。7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简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14年伊始,财政部就出台的一系列准则,发布了7项会计准则、1项准则解释和1项会计规定。这是继2010年会计准则讲解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订。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8(二)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第一,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税收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修订)、相关流转税实施条例。第三,税收部门规章。税收部门规章是由全国税务主管行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第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各级税务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发、税总发、国税函等。9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原因1.目标不同税法的目标主要是培植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发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公平税负的作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会计的目标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2.调整对象不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征纳关系,会计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会计法律关系。3.立法程序及技术要求不同税法确定的是普遍性的利益分配关系,公平和效率是其基本原则,所以税法的制定必须经过较严格的立法程序并具有较高的立法层次,也更强调自身的相对稳定性与立法的严密性。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服务不同的目标,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10三、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应对涉税风险的作用研究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调整,对于指导企业税务会计实务,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第一,有助于企业防范过失性的少缴、漏缴、不缴税款;第二,有助于企业避免重复或多缴税款;即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风险)第三,有助于企业改进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降低会计核算风险;第四,有助于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第五,有助于政策制定部门协调二者的关系,并降低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11第二节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基本假设差异一、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是一个会计主体。可见,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确立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还可以是一个纳税主体。12二、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持续经营的规定,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款所得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但当企业判断不能持续经营而改变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时,税法的处理规定并不改变,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依法注销也必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计算清算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13三、会计分期与纳税期间会计分期,是指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纳税期间,是指依据税法计算各项税种纳税申报和缴纳的起止日期。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14四、货币计量《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但对于折算汇率的选择,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有所差异。15第三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前扣除原则差异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首要信息质量“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4个)次要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4个)注意:权责发生制已经作为会计基础,不在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6二、税前扣除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和费用。17例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只有在实际发生时,而不是计提时确认税前扣除。例如,接受捐赠收入,按照企业实际收到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例如,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实质上这是一种基于合同权利的收付实现制,即不论是否企业实际收到现金,都判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税法确认收入和扣除成本费用具有特殊性。182.合法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支出,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税前扣除普遍实施“以票控税”,合法性一般以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0号、国税发[2008]88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9]114号和国税发[2011]25号等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19《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20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合理性原则还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214.配比性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和滞后申报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做出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225.相关性原则。《实施条例》规定,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
本文标题: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差异及涉税处理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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