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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依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党章的规定,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紧紧围绕市委中心任务,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来发展。第二章发展计划和重点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有指导、有计划的进行,禁止突击发展和长期不发展。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初要制定本年度的培养、发展计划,报上级党(工)委审核并报组织部备案。第六条各级党组织要注意把握重点,不断壮大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要突出时代特征和行业特点,把在生产一线工作、年纪轻、学历高、群众基础好的先进分子作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注重发展妇女先进分子入党。全市新发展党员中,45岁以下的要达到7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达到70%以上,在生产一线的要达到70%以上。(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注重发展忠诚于党的事业,思想先进、作风优良,学习勤奋、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基层和群众,实绩突出的优秀分子入党。(二)在街道社区,注重发展工作扎实、勇于奉献,立足本职、勇创一流,爱民、便民、乐民意识强,能够带头吃苦耐劳、服务群众的优秀分子入党。(三)在农村,注重发展政治素质高、民主意识强,群众威信高、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不辞辛苦、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的优秀分子入党。(四)在“两新”组织,注重发展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积极投身于企业、行业改革发展的优秀分子入党。(五)在其它社会阶层,注重发展创业精神强。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道德品行好的优秀分子入党。努力把各行各业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和事业中来。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第七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积极主动的开展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和了解,引导群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八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九条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第八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双推一公示制度。(一)参会党员人数要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会议有效。群众参与面不低于70%。党员票与群众票要分开统计,只有获得党员、群众两个层面相对多数推荐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但推荐票数不过半的,不能列入发展范围。基层党委要派员参加,并在推荐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二)“两新”组织领域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两年。(三)对初步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书面形式在其工作、学习、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等显要位置向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期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推荐情况等。(四)公示无异议的,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每季度配合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第十条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利用党校等阵地,对其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没有经过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均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同时要吸收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培养其组织观念,进一步了解和考察其入党动机、思想觉悟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也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培养联系的衔接工作。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能将其列入发展对象的考察范围。第十四条对发展对象的确定,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全体有表决权党员和不低于70%的群众进行测评,公开推荐。凡党内赞成率达不到70%、群众赞成率达不到60%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要派员参加推荐大会。公开推荐发展对象情况要与入党志愿书一起存档。第十五条对经推荐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进行跟踪考察培养。第十六条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要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内容。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并形成综合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七条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及时进行公示,并通过个别访谈、组织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征求公安部门、计生部门的意见,对私营企业主还要征求工商部门的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群众有反映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并在20日内核实清楚。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延长培养期或取消作为发展对象资格,并及时向群众反馈。第十八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学时)。第十九条支部对发展对象审查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预审。预审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条
本文标题:2014年新版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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