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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8.1施工预算与工程成本控制一.施工预算的编制方法:实物法、单位估价法:用施工预算控制工程成本,是通过向生产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和限额领料单实现的。二.成本分析1.工程人工费的控制:可从控制支出和按实签证两个方面着手解决。1)按定额人工费控制施工生产中的人工费,尽量以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方式承包用工。2)产生了合同价款以外的内容,应按实签证。2.工程材料费的控制1)以最佳方式采购材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2)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材料规格;3)合理使用周转材料;⑴合理控制施工进度,减少模板的投入量,发挥其周转效率;⑵控制好工期,做到不拖延工期或合理提前工期;⑶做好周转材料的保管、保养工作,延长周转使用次数以降低摊销费。4)合理设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8.2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一.工程变更1.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2.工程变更的控制工程变更案发生的时间划分:⑴工程尚未开始:只需对工程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⑵工程正在施工:变更时间紧迫,甚至可能导致现场停工,等待变更通知;⑶工程已完工:须作返工处理。应尽可能避免工程完工后进行变更。实际造价=合同价+索赔额3.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1)建设单位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①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②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控制顺序如图8-2所示:①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②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③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须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前,双方就办理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费用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进度。4.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1)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可,自变更价款报告送出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5.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二.合同价款的调整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2.综合单价的调整: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3.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进行控制。1)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2)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3)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4.措施费用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费用应予调整: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整。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8.3工程索赔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签证申请”。1.分类: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⑴工期索赔⑵经济索赔:也称额外费用索赔,简称“费用索赔”。2)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⑴合同规定的索赔:⑵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称为“超越合同约定的索赔”。⑶道义索赔:罕见,称为通融索赔,或称优惠索赔。3)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⑴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⑵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的,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则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解决;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赔范围。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①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施工索赔通常采用方式②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式。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须提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A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B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C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D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⑴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⑵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一.索赔的条件1.客观性2.合法性3.合理性二.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图8-3索赔程序框图)1.索赔的提出1)索赔意向书。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2)索赔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交一份详细索赔报告。如索赔事件对工程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2.索赔报告的审核:承包商索赔要求成立所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2)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3)这种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也不是由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4)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报告已经认可。3.索赔的处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还需提出《索赔评价报告》作为决定的附件。承包人如持有异议,可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向工程师说明不合理的理由。如工程师坚持决定而承包人仍不满意,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业主审查索赔处理。当工程师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须报请业主批准。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三.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对索赔证据的要求为;⑴真实性⑵全面性⑶关联性⑷及时性⑸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四.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与处理原则1.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2.监理(业主)指令错误: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3.监理(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14天。4.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通用条款约定为14天。5.延期开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如被批准可索赔工期,监理(业主)确认时间为48天。业主要求延期开工,可进行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和工期索赔。6.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开挖过程中遇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当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开挖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显著异常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如开挖后地基需处理,根据设计变更,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7.暂停施工: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8.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索赔,能否进行费用索赔视具体合同约定而定。9.不可抗力: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为14天。因业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迟履行责任。10.检查检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11.重新检验:当重新检验合格时,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12.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按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处理,工期索赔,确认时间为14天。13.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业主违约,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顺延工期和业主违约责任,承包商视具体合同约定处理。五.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1.索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在工程索赔的实践中,以下几项费用一般是不允许索赔的: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3)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4)索赔款在索赔期间的利息;5)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2.工期索赔的计算:比例法、相对单位法、网络分析法、平均值计算法、其他方法。3.费用索赔计算1)总费用法:较简单,基本思路: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索赔值,另外也可按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础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作为索赔值;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合同实施过程中总费用计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计算符合现行计价规定,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选择合理;实际成本与索赔报价成本所包括内容应一致;②承包商的索赔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③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与承包商无任何关系。2)分项法: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引起费用项目损失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特点:比前者复杂,能反映实际情况,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依据,应用面广。3)因素分析法:亦称连环替代法,将各指标按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解为若干因素指标连乘形式。§8.4工程价款结算一.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1.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⑴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⑵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2.工程预付款结算1)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①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缴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30%;②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分布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④在具备施工条件下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2)预付款的的拨付及违约责任①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②工程
本文标题:2014年造价员试题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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