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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一)报名时应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交试用机构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医学综合笔试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试用期满1年是指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2-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往来大陆通行证。(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第五条报考类别(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第六条学历审核-3-学历的有效证明为国家承认学历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一)研究生学历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可以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可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还须在当年医学综合笔试之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4-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可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医学综合笔试之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二)本科学历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地方院校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2.五年学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3.五年学制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5-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三)高职(专科)学历(略)(四)中职(中专)学历(略)(五)成人教育学历(略)(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略)(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略)(八)其他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6-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所学专业医学学历取得学历年月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报考类别试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登记号法人姓名试用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主要试用岗位(科室)岗位(科室)名称带教老师评价带教老师医师执业证书号码带教老师签字合格不合格试用机构考核意见合格()不合格()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无效。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4.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7-附件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医学学历所学专业取得学历年月报考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登记号法人姓名工作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主要工作岗位(科室)岗位(科室)名称带教老师评价带教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号码带教老师签字合格不合格工作机构考核意见合格()不合格()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无效。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4.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8-附件3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学校名:),(专业:)。自()年()月起,在(单位名:)试用,至()年()月试用期将满一年。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试用满一年后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考生签字: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年月日
本文标题:2014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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