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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15-2010版GMP附录5中药制剂.
附录5:中药制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GMP部2011年7月附录5:中药制剂目录第一章范围第二章原则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厂房设施第五章物料第六章文件管理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九章委托生产第十章术语附录5:中药制剂提纲范围原则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及质量控制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贮存、生产、运输工艺过程—关键工序与参数临床用药安全新增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适用范围,管理阶段。附录5:中药制剂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强调原料来源、前处理、提取工艺对制剂质量影响,突出中药制剂生产质量过程控制的特点。明确制剂生产前,前处理和提取阶段控制微生物污染的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二章原则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强调中药制剂特别是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控制对中药材原料来源的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新增条款明确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的部门、人员、资质、职责,确保对中药制剂生产原料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严格控制。附录5:中药制剂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人员资质附录5:中药制剂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人员职责附录5:中药制剂第四章厂房设施主要内容: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前处理、提取、浸膏、直接入药、非创伤面外用制剂、中药注射剂生产环境废渣处理区域标本室设置区域。附录5:中药制剂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易产尘的前处理操作附录5:中药制剂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优先选择密闭系统进行提取、浓缩、收膏。附录5:中药制剂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十三条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第十四条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依据不同生产工序、剂型特点确定生产环境,浸膏生产操作洁净度级别提高到与制剂一致。附录5:中药制剂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十二条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新增条款对提取后废渣管理提出硬件要求,并在第六章文件管理中对处理提出记录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五章物料主要内容:接收贮存养护运输附录5:中药制剂第五章物料第十七条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新增条款,中药材接收管理原则附录5:中药制剂第五章物料第十八条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新增中药提取物接收包装标识要求,接收内容要求具有可追溯性。附录5:中药制剂第五章物料第十九条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第二十条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新增了鲜活、易串味中药材存放要求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为原则附录5:中药制剂第五章物料第二十一条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第二十二条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细化储存、养护的内容和要求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为原则附录5:中药制剂第五章物料第二十三条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新增运输要求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为原则附录5:中药制剂第六章文件管理主要内容:生产工艺规程标准生产记录附录5:中药制剂第六章文件管理第二十四条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期限;提出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前处理、提取、制剂等不同生产阶段关键工序控制参数、收率限度范围、质量标准等要求。工艺过程控制附录5:中药制剂第六章文件管理第二十四条(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的收率限度范围;(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原料质量和提取物收率限度生产过程中物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附录5:中药制剂第六章文件管理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原料批号附录5:中药制剂第六章文件管理第二十五条(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2.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3.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4.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5.其它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细化中药材前处理和提取物生产过程记录要求,强调记录的可追溯性。附录5:中药制剂第七章生产管理主要内容:中药材前处理提取用溶剂生产过程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满足质量和临床用途。附录5:中药制剂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二十六条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或其它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饮片投料生产中药制剂要求同《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凡例“三十一、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控制污染附录5:中药制剂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二十七条中药注射剂所需的原药材应当由企业采购并自行加工处理。第四十二条中药材前处理委托生产不包括中药注射剂所需原药材。附录5:中药制剂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第五章第十九条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细化第五章第十九条鲜活中药材贮存管理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三十二条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的,应当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第八章第三十六条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明确提取用回收溶剂再使用可接受的原则与标准附录5:中药制剂第八章质量管理主要内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有机溶剂(包括回收溶剂)质量标准标本要求物料贮存条件与期限要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留样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明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原则,除执行法定标准,还应根据产品临床用药安全,增加必要控制项目。附录5:中药制剂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一)鉴别;(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明确至少应包括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控制项目附录5:中药制剂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第三十六条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要求评价有机溶剂、回收溶剂对产品质量与用药安全的影响,并制定相应质量标准。附录5:中药制剂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细化标本的类型;第三章第七条质量管理部门专人专职内容之一。附录5:中药制剂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第四十一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应结合物料和产品(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以科学实验数据为依据,建立贮存条件和期限、复验周期,并记录附录5:中药制剂第八章质量管理第四十条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留样量、留样时间处理、调查投诉与质量事件的依据之一。附录5:中药制剂第九章委托生产主要内容: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委托生产要求中药提取委托合同要求附录5:中药制剂第九章委托生产第四十二条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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