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2011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第1页共15页2011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要点考试题型:单选:30题×1多选:10题×2判断:18题×1案例:4大题×8考试重点: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理论一、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P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中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原文: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是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统计法》1983年颁布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二章统计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二、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P22A、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B、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C、实行统计监督原文:第2页共15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三大功能: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我国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P28-29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政府统计系统=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原文: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政府统计系统包括: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我国国家统计系统组成部分:(4个)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3、乡镇(街道)统计员;4、地方统计调查队。第三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P40P192国家统计局2005、5、16发布,使统计人员的资格具体化;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文:P40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5月16日发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把《统计法》关于统计人员的资格具体化,提出3个条件: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是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统计从业资格认第3页共15页定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还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同时规定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文:P19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一章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第二章第十一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统计从业额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第三章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原文:P32-33第4页共15页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1)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3)成立的各级调查队《统计法》特别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是: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体系中单设的职能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政统计工作职能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独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五、统计人员的职权P40-411、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4、揭发、检举违法行为;5、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6、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原文: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有下面几个方面: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经检查,对不准确或不正确的统计资料,可要求提供该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改正。4、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5页共15页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统计人员还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六、统计专业职务P42高级统计师(高级专业职务)、统计师(中级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初级专业职务)、统计员(初级专业职务)原文: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高级专业职务:高级统计师中级专业职务:统计师初级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第四章统计调查的管理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P48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内:国家统计局—备案——系统外:国家统计局—审批系统内外区分: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原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统计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为满足各业务主管部门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地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该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第6页共15页八、统计调查表P49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未表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调查活动。原文:《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表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统计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未表明前款(标明法定标志的)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九、统计调查方法体系P54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十、普查P55人口普查(10年,逢0年份)、农业普查(10年逢6年份)、经济普查(5年)第五章统计资料管理十一、统计资料P60概念P60,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原文: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统计报告等。十二、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管理制度:NO21审核、签署、交接、归档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P632、建立健全审核、签署制度,明确审核、签署人员责任。3、建立健全交接、归档制度。第7页共15页原文:P62-6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2、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责任;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归档管理制度。十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P66县以上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定期公布,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社会发展情况。原文:《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公布统计资料方面对国家和社会应承担的法定职责。目前在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月报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十四、商业秘密概念P71-72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法律四要件:(必须同时存在)1、不为公众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第8页共15页第六章民间统计与涉外调查管理十五、民间统计调查:自愿性P74-75政府统计调查:强制性调查,由国家授权进行,公民法人有义务接受。原文:民间统计调查的特征:自愿性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检查,它是由国家授权进行的,公民和法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第七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十六、统计违法行为四要件P84-851、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仅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所持的思想态度、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3、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4、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十七、领导者违法行为主体P85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十八、领导者违法种类P86-87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是指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是指没有事实根据,凭主观臆断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的行为。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第9页共15页是指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以强令、授意、胁迫等方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
本文标题:2011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21958 .html